法治快报网 除夕夜,一家人欢欢喜喜地在饭店里吃年夜饭,可不幸的是,一位八旬老人在饭店的洗手间里摔倒。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18年的除夕夜,八旬老人蒋某一家到某饭店吃年夜饭,途中老人离座独自去卫生间。当老人被发现时,其正站在卫生间洗手盆附近,前额有一个大洞不停地流着血,洗手盆里、地上、手上、衣服上都是血,嘴里还在叫喊着。随后,饭店员工拨打了120,并协助急救人员将老人送至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老人住院12天后出院。根据医院诊断记录:老人失血性休克、右侧前额头皮撕脱伤伴大量失血等。
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老人遂将饭店诉至法院。
原告称:
自己摔倒后,一直用手捂着伤口叫喊,这才被人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事发当天,自己的家人与饭店负责人及服务员一同查看了卫生间,卫生间里未铺设防滑垫、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洗手盆前未清理的水珠是导致自己滑倒撞伤头部的诱因。换而言之,自己的受伤是由于饭店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给消费者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并且在自己撞伤后也未及时救助。这件事不仅让一家人失去了过年聚会的欢乐,还让家人整天忙出忙进跑医院,更使自己的肉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现在随时需要人陪护照顾,晚年生活质量大打折扣。
被告辩称:
对原告在饭店内受伤的事表示遗憾,并且也理解原告和原告家属的心情,但原告作为一位87岁高龄的老人,在患有广泛性的脑白质病、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等基础性疾病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家属陪伴,独自一人前往使用卫生间,家属和其本人都没有履行对其自身的基本安全较高的注意义务,用餐前也未将原告的信息在饭店进行登记,被告对原告的情况并不知悉;原告摔倒后,被告餐厅服务员听到洗手间内有叫喊前去查看,并拨打了120,协助救护人员对老人进行救助,更安排人员一起将原告送至医院,已尽到基本的救助义务;原告摔倒受伤的地点是卫生间,卫生间、浴室、游泳池等地方都是使用明水的场所,原告称地面上有水珠、湿滑导致原告摔倒并没有任何证据,洗手间没有监控,水珠是原告使用时因为摔倒溅到地面上,还是其他情况,就不得而知了。简而言之,被告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实际上是因为原告自身原因所导致,自身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
如无特殊情形(地面积水、清洁打扫后处于湿滑状态),公共场所卫生间并无设置防滑垫及警示标志的必要,原告提交的照片仅能看出洗手盆前有少量水珠,其余地面并无水渍,水珠也没有被踩踏过的痕迹,不足以证明原告是因地面水渍导致滑倒,原告受伤原因不明;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协助急救人员对原告进行救治,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前温馨提醒大家:
公共场所活动,请务必要多留意周围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携带老幼病残孕人员出行时,应对其自身基本安全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避免发生意外。
“安全保障义务”小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问: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法规上有无明确的义务要求。比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0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分别规定了演出举办单位和娱乐场地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2、危险程度的大小。越是危险程度高的群众性活动或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公共场所,法律上对于管理人和组织者的要求就越高;
3、对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预防与控制能力的程度。越能预见、越能避免的危险,安全保障义务人当然越应当注意避免,加以控制。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