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一宗原被告无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9月,海法法院开庭审理王先生诉李大花、李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当日,原告王先生与被告之一李大花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王先生称,2019年9月,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李大花、李小花姐妹与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人以2300万元的价格购买我名下的一套房屋。但李大花、李小花仅支付了定金10万元,此后以各种原因拖延、拒不付款。2020年3月,两人与我签订《解约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两人向我支付违约金460万元。此后,两人仅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故,起诉要求李大花、李小花两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定金折抵10万元违约金后的剩余违约金350万元。
被告李大花称,我和李小花是同胞姐妹,领取起诉书的时候,李小花已经给我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我们两人确实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解约协议》,我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意支付剩余违约金350万元,自下个月开始每月支付70万元,直至还清。
疑窦:妹妹李小花究竟去了哪儿?
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争议,这似乎是一宗可以“顺利调解结案”的官司。然而法院并没有如双方所料想的那样当庭出具调解书。
为了核实相关案件情况,当日法官查看了相关证据并对王先生和李大花进行了询问。法官发现:妹妹李小花从未在案件中出现过。李大花称两人是同胞姐妹,但并未提交过亲属关系证明。李大花称,李小花因为工作原因在卫星发射基地出差,不能出庭应诉,但当法官询问能否联系李小花登陆互联网以“云法庭”的方式参与庭审、发表意见时,李大花又再次予以拒绝,表示李小花所在地屏蔽了手机信号,无法与外界联系。
基于种种疑虑,法官没有应双方要求出具调解书,而是要求李大花联系妹妹李小花到庭说明情况。
真相:妹妹李小花“我一直在北京,我没有签过委托书”
在数次催促李大花后,2020年12月的一天,李小花来到了法院。经询问,李小花表示“我和李大花是同胞姐妹。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我写的。我一直在北京,我不知道前阵子开庭的事。昨天李大花和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这个案子,知道我也是被告。《房屋买卖合同》《解约协议》上‘李小花’的名字是我签的。当时是我姐姐李大花要买房子,我为了让小孩在海淀的学区读书,就把我的名字加上了。买房子的定金10万元和已经支付的违约金100万元都是李大花出的。2020年秋天我和我丈夫离婚了,他不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事情,也不知道《解约协议》的事情”。
经过再次询问,李大花自认“妹妹在卫星发射基地出差”是谎言,委托书上“李小花”的名字是自己私自签写。
尾声:李大花被处以罚款五万元
因李大花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提交伪造他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扰乱司法秩序,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李大花处以罚款五万元。
至于王先生与李大花、李小花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则在审理后做出了判决。因王先生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结语:法庭不是游乐场,法院不过愚人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法律不可儿戏,在庄严的法庭之上,没有愚人节。(文/蔡笑)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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