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 本是无话不说、推心置腹的多年“铁哥们”,一个想“走捷径”买房,一个居中打算帮忙,结果房没买成,亲密无间的他俩却对簿公堂!这,也许是我们生活中最不愿意看到的。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联盟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被告陈某与原告杨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好兄弟,两人平日里无话不谈,彼此十分信任。2013年7月,在一次聚餐上,被告陈某告知原告杨某:某单位正在建造经济适用房,案外人倪某可以转让购房指标。杨某一听心动不已,基于对陈某的信任,将作为购房款的2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陈某随后向杨某出具了《收条》。
2014年5月,杨某又将43万元购房款直接汇入建房单位的银行账号。但是在款项转出之后,杨某并未如愿购买到便宜的经济适用房,且案外人倪某于2016年3月去世。
因此,事情没办成,两个好兄弟因为购房款的事闹得不可开交,杨某为了追回自己的钱,将陈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请:要求陈某偿还购房款63万元。
庭审回放
庭审中,原告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购房款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归还不当得利款项63万元,被告得知原告变更诉请后,亦提出申请延期举证并要求追加原卖房人及建房单位作为被告的请求。
面对突然的变化,法官怎样依法处理?知悉双方的请求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进行释明。通过法官释法析理,原告认识到:43万元是汇入建房单位银行账号,对这部分款项作为不当得利要求被告归还显属不当。
紧接着,承办法官对被告提出的追加建房单位作为被告的请求进行释明,被告也意识到:建房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仅能作为证人,便放弃了追加申请。
随后,承办法官从维护双方多年友情的角度出发,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理清了各自的法律关系,认清了利弊,最终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作为以案释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面对原、被告于庭审中,在程序、实体方面不断变化的要求,一一予以释明,将一个当事人可能有法律知识理解偏差的案件,见招拆招,一一予以化解,对处理亲友间经济纠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更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民事纠纷,拓宽了调解工作思路,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更有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