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收到货后不满意,通过物流聚合平台公司平台进行退货,卖家以退回的商品破损、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签收货物,后物流公司丢失拒收商品。消费者在“钱货两空”的情况下,同时起诉购物平台、物流聚合平台和物流公司,赔偿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
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因货物运输合同引发的纠纷,最终判决由承运方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通过购物平台公司购买翡翠原石毛料等,收到所购货物后,经与卖家沟通,于2019年3月24日发起退货申请。
被告物流聚合平台公司通过线上系统把订单直接分配给被告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于2019年3月24日派快递员上门取件,揽收成功,并按网购平台页面中的退回地址运输张某指定的货物。
2019年3月27日,卖家以退回的商品破损、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签收货物。后张某就货物破损情况、理赔等与物流公司客服进行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
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购物平台公司、物流公司、物流聚合平台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27 000元及该损失产生的利息损失。
截至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物流公司未将翡翠原石返还给张某并称已经丢失。
判决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流聚合平台公司按合同义务为张某运输货物匹配物流公司。经物流聚合平台公司匹配,物流公司为张某寄送了货物,双方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因货物运输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虽称不应适用物流聚合平台公司与张某之间约定的赔付承诺,但物流公司认可与物流聚合平台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物流聚合平台公司通过线上系统把订单直接分配给物流公司,涉案运输订单亦由物流聚合平台公司分配,物流公司也未就仅不适用赔付规则提交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或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物流聚合平台公司对张某所作的赔付承诺对物流公司适用。
物流聚合平台公司履行了为张某运输货物匹配物流公司的义务,并不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方,购物平台公司仅为张某购物的平台,故张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主张物流聚合平台公司、购物平台公司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聚合平台模式下,通过对与之合作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离散资源进行整合,物流聚合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提高了快递运输效率,但是也导致在快递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消费者面临维权对象不清晰等情况。
本案即系消费者所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同时起诉购物平台、物流服务商和物流公司,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典型的“物流聚合模式”的运营方式,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需予以明确,购物平台公司系购物平台,与消费者张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物流聚合平台公司系物流服务商,其仅承担为张某匹配物流公司的义务,并非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物流公司系实际承运人,与张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在《寄快递服务协议》所约定格式条款不存在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情形下,物流服务商仅负有匹配物流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匹配的物流公司对运输过程中快递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物流服务商的合作方,与消费者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商对消费者所作的赔付承诺对物流公司具有约束力,消费者有权据此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与物流服务商签订寄快递服务协议时,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明确维权对象,即物流公司系承担快递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的主体。所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时,消费者应当及时保存证据,通过与物流公司协商,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等方式主动维权;维权不成时,可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物流服务商应加强对合作物流公司的监督,帮助消费者与物流公司进行协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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