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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真假商标对簿公堂 司法护航正品消费

2025-03-18 来源:快报网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时,会根据商品的市场口碑和质量,经常选择购买一些“老牌子”或“品牌货”,但这些品牌商品也容易招致“冒牌货”混入市场,消费者稍不留意便可能买到假货。在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选择三个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商品时应仔细甄别,以免买到假货。

【案例1】

  原告广州某知名洗漱用品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某商超折扣店”未经授权,在网购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标有原告商标的洗衣液,销售价格远低于正品价格,该商品的外包装正面、背面均显著使用原告商标标识,整体设计与原告生产的正品洗衣液高度近似,且该店铺内商品详情即涉案的销售商品均使用了原告商标标识。

  经鉴定,上述商品非原告或授权企业生产产品,为假冒或仿冒产品。原告遂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2】

  原告某知名体育用品公司在日常“打假巡查”时发现被告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的商品有侵犯商标权嫌疑,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审理时经当庭比对,被告所销售的运动鞋上所使用的商标,在立体形状、颜色组合与原告所持有的商标高度近似,让消费者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加盟等特定商业关系,从而下单购买。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3】

  原告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陶瓷卫浴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品牌授权,在淘宝经营的网店店铺中的商品链接名称、宣传图、详情页面擅自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对外销售带有原告商标的商品。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经对比,被诉侵权商品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产品参数上均使用与原告注册的商标一致,最终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销量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 10000 元。

  网购,早已成为最主流购物方式之一。当你以为在网上购买到了价格低廉的“牌子货”时,却可能掉进商家精心设计的陷阱!网购时不仅会碰到“假货”,甚至还会碰到“假旗舰店”,大多数群众在买东西的时候通常都会货比三家,选实用性最强,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购买下单,易被低于市场价及优惠诱惑,一不小心就容易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要通过正规平台网店购物,切勿轻信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平台和个人,对于商家的宣传和承诺,要理性对待,避免因轻信商家的虚假宣传而遭受损失落入“假冒伪劣”的网购陷阱。(来源: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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