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偏偏有人嗜酒如命,硬是凭一己之力,成了名副其实的醉驾“钉子户”。2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当庭判处张某某(化名)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2022年、2023年,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二个月到五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2025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镇平县柳卢路与航天大道交叉口中石化加油站处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后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自身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的同时,其子女的前途也会受阻,可谓影响深远。希望大家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责,文明出行,让我们一起对酒后驾车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来源: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崇)
[编辑: 刘丹]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商业用途需授权 擅自使用不可取
推荐图文
热门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