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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0-06-28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蒋雨宏)为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6月28日下午三点,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由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蔡祥荣支持,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文武进行发言: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了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
  
  下面,我就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要求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为云南明确了新定位、赋予了新使命。努力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是省委、省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期望和要求作出的重大部署。五年来,云南紧紧围绕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生态安全屏障不断筑牢。2019年底,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达98.1%;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断面I-Ⅲ类水体比例达78%,劣V类水体比例为4%;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2%,湿地保护率超50%,建成区绿地率达33%。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特别是缺乏统一的法规制度文件来统筹规范和约束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
  
  为了健全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法规体系,迫切需要制定出台一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2019年,《条例》制定工作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省政府把开展《条例》立法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
  
  为了落实省委的决策部署,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通力协作,先后开展了资料收集、文献查阅、草案起草、实地调研和咨询论证等大量工作。各州(市)县、省内外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也为《条例》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一年多,终于迎来了正式颁布实施。云南成为继贵州、青海、福建、江西之后,第五个制定出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省份。
  
  《条例》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张体现为法规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回答了为什么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怎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践问题。《条例》的出台对于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对于推动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设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促进绿色发展、促进社会参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共66条。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生产、生活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其主要特点和内容如下:
  
  (一)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和新要求。把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推动乡村振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两型三化”产业体系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以及美丽县城、特色小镇等工作部署,都规定在《条例》之中。
  
  (二)明确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责任主体。在党的领导下,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普及、引导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村规民约或者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
  
  (三)涵盖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生产、生活三方面的重点任务。从空间管控入手,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为重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通过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旅游等重点领域的节能低碳水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促进社会共同参与。
  
  (四)明确了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人才引进和培养、信息化建设等保障内容和相关监督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加快我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步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好成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全局的角度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要求。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创建,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要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和措施,加大向全社会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自觉遵守好《条例》、贯彻执行好《条例》。
  
  (二)合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我省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深入学习《条例》规定的内容,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和要求,合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创建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采取执法检查、听取汇报、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认真抓好《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的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制度,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水污染防治、监测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标准化养殖和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严格执法监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逐步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等,切实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抓紧做好《条例》配套的政策制定
  
  《条例》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为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的需要,大胆创新、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规章和政策制度,保障各项制度的配套和衔接,为顺利贯彻和实施《条例》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取得实效。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明刚在回答记者《条例》出台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采取哪些方式加强监督工作,促进《条例》的实施一问中介绍到: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5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依法接受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这个规定突出了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我们要按照《条例》规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指示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一、坚持依法监督。按照监督法规定,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将听取和审议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报告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监督常态化、制度化。
  
  二、综合运用调研、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探索创新,增强监督实效。
  
  三、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热点难点问题,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代表意见建议的跟踪督办,一抓到底,直到问题解决,着力提高办理实效。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卫斌在回答记者云南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一问中介绍到: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云南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的重要抓手。截至目前,我省已划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矿山公园、沙漠(石漠)公园、水利风景区及国际履约的自然保护地等11类360处自然保护地,保护面积达8294.60万亩,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4.32%,基本建立了完整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推动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设置,建设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自然生态系统,创新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体制机制,我省启动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相关工作。一是优化了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2018年,通过新一轮机构改革,将原来分散在环保、水利、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统一整合到林草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自然保护地管理交叉、“九龙治水”的现实问题。二是开展了自然保护地现状评估。摸清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家底,准确掌握空间重叠情况、建设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为云南开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三是全力推进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不断创新国家公园运行机制,着力强化国家公园监督管理,全面理顺普达措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目前,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普达措国家公园成为中国国家公园的一张独具特色的闪亮名片,为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贡献了云南智慧和云南经验。四是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完善管理监督制度,初步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争取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建成云南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自然保护地占国土面积18%以上。这些目标的实现将为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奠定坚实的生态资源基础。五是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建立了全省自然保护地边界数据库,夯实了自然保护地依法管理和国土空间科学管控的基础。六是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通过对同一区域内交叉重叠,以及同一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进行合并重组,分类、分级、分区设立自然保护地,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功能定位、范围与管控区划,解决保护管理分割、保护地破碎和孤岛化问题,实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为此,云南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自然保护地专家库,制定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地《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空缺分析技术指南》《整合优化技术指南》等技术规程,科学指导各地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目前,已完成16个州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待省级审查后形成《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上报国家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下一步,全省林草系统将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确保我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强有力的生态支撑。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钟灵在回答记者《条例》为什么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不是像绝大多数省级地方性法规一样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问中介绍到:
  
  《条例》的出台是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的具体举措。《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条例》是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一件大事,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的“三个定位”要求的重要抓手。按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全省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来立法。鉴于生态文明建设属于我省特别重大的事项之一,《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符合立法条例的规定,即是依法立法的表现,又能极大地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只能就我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来对一些具体的任务措施进行细化、量化、实化。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部门,重点围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4个方面,高质量完成配套实施细则的调研起草工作。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兰骏在回答记者《条例》实施后,我省将如何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一问中介绍到:
  
  《条例》明确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也规定了各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我们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好《条例》,促进《条例》得到更好实施。今年将重点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
  
  一是制定印发《中共云南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条例》要求和我省实际,组织拟定《中共云南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相关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是制定印发《云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目前,我省正根据国家的《考核措施》组织制定相关考核实施方案。我们将把《条例》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及责任主体纳入我省的考核实施方案中,按相关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进一步压实污染防治攻坚责任。
  
  三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条例》落实。
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问题的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健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机制。结合《条例》实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促进《条例》的顺利贯彻和实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赵修春在回答记者围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省发展改革的领导采取了哪些措施,目前取得哪些成效一问中介绍到:
  
  五年来,云南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决策部署,举全省之力,从六个方面着手,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抓思想认识。省委、省政府带头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坚持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在线学习平台等开设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通过学习,全省上下进一步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教育引导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二是抓责任落实。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改革方案、规划、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和建设最美丽省份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把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转化成建设最美丽省份的施工蓝图。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高位推动。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全省综合考评和县(市、区)委书记工作考核。
  
  三是抓空间管控。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增加到39个。强化“一张蓝图”管控,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划定生态红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达到11.8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9%。
  
  四是抓绿色发展。
统筹推进八大重点产业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加快烟草、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构建“两型三化”产业体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绿色能源成为第一大支柱产业,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超过45%,居全国首位。深入推进普洱市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4个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1个国家资源循环利用基地、3个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1个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创建了7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3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省政府命名了20个“美丽县城”和21个“云南省特色小镇”。
  
  五是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坚持最高标准、最严制度、最硬执法、最实举措、最佳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省委、省政府印发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8个标志性战役”的作战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定期调度实施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截至2019年底,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1%;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断面I—III类水体比例达78%,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到4%;全省森林覆盖率突破62%。
  
  六是抓制度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出台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2014年以来,召开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12次,累计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事项130项。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惠民在回答记者《条例》的立法特点一问中介绍到: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一部综合性、统领性、倡导性、促进性的地方性法规,在省人代会603位参会代表中,获得了598赞成票,得票率99.1%,说明这部《条例》得到了广大人大代表的高度认可。概括来讲,这个《条例》主要有五个特点:
  
  一、《条例》通篇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生态文明建设所指明的方向、明确的要求。
  
  二、《条例》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云南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省委制定了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具体举措。我们在《条例》中作出了大量具体规定,有利于推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条例》及时回应了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用法治助力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防范、打击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行为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条例》综合统领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专项立法,就像我刚才所说的,这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一部综合性、统领性、倡导性、促进性的地方性法规,提纲挈领、统分结合,织密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网络,落实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五、《条例》吸收固化了我省长期行之有效的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和改革成果。立足于云南省情,地方特色鲜明,也吸收借鉴了部分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兰骏在回答记者《条例》实施后,对全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什么推动作用一问中介绍到: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云南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的必然要求。虽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欠账多,就是要通过污染防治攻坚,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为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打下坚实基础。
  
  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突出重点实施好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以长江为重点的六大水系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8个标志性战役,同时还要协调推进城市扬尘和油烟管控、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垃圾分类处理、开展生态创建等工作。
  
  《条例》涵盖了我省污染防治攻坚的重点任务,如,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对加强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健全生态环境执法管理体制,建立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等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2020年是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条例》的出台,将我省污染染防治攻坚的任务体现为法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责任,为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基础、法制保障,对进一步形成污染防治攻坚合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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