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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20-06-28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通讯员 张虹)6月28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海埂会堂召开了云南省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新闻发布会。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蔡祥荣主持新闻发布会。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全面加强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云南省近日成立了社区矫正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就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和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
  
  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一)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情况
  
  社区矫正是我国立足国情和长期刑事执行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际有益做法逐步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4类罪犯。这4类罪犯,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认定为一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后,由专门国家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帮助其在社区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开。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区矫正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成效显著。当前社区矫正对象中90%以上为缓刑犯,这部分人员一般为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获得受害人谅解等表现,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是党和国家罪行相适、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95万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不到0.2%的较低水平,对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从2005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从公安机关调整为司法行政机关。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以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的重要批示精神为遵循,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这个中心任务,以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协同化、智能化“五化”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20年5月底,全省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0.8万人,现有在册对象3.3万人,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低于全国较低水平,为推动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制度化推进社区矫正依法规范开展。2013年以来,云南省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先后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等一整套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送达、监督、帮教、奖惩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市县两级推广成立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和社会调查评估审核委员会,确保刑事裁判、决定的全面正确执行。
  
  二是专业化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探索在市、县、乡成立社区矫正支队、大队和中队,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由业务型向实战型转变。在全省社区矫正队伍中开展岗位大轮训,统一执法装备、统一执法证件,按照政法队伍和纪律部队要求进行管理,树立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形象。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扩大社会力量参与途径。通过心理咨询师资格培训考试,储备了一支专业化教育人才队伍。2014年以来,先后选派793名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确保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有效衔接。
  
  三是规范化推进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全面落实“一人一档”工作要求,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社区矫正规范执法等工作,加强督查整改和示范带动,压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稳定责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立每日抽查报告、每周分析研判、每月视频调度等管理制度,确保了疫情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和工作人员零感染。创新教育帮扶形式,编印少数民族语言学习资料,创作民族说唱普及社区矫正法律规定。
  
  四是协同化推进社区矫正共治共享。建立了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检查、信息对比等衔接配合制度机制。法院严把入口关,认真开展审前调查评估,核实了解社区影响,加强庭审教育和交付接收,实现无缝衔接。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刑事执行监督检查职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苗头,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安机关切实履行社会治安维稳安全责任,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落实监管措施,开展脱漏管追查、应急处置和收监移送工作,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域合作,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治安防控深度融合。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协调,履职尽责,严密组织实施。
  
  五是智能化提升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效率。在全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设置宣告、刑罚执行、心理矫治、档案管理等功能分区,形成监管教育“一站式”工作平台,加快推进“智慧矫正”建设,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探索运用卫星定位、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加强日常行为监管。
  
  二、《社区矫正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及其立法工作。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制定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社区矫正法》共九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合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充分吸纳了十六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的重大成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明确了保障刑事执行和促进社会融合两大工作目标,规定了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依法管理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实现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的最终目的。
  
  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和机构设置。明确各地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决定、接收、解除、终止程序和相关职责。明确人民法院等决定机关要把好入口关,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明确解除和终止矫正的不同情形,规范了解除和终止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始有终。
  
  四是明确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主要措施。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规范了矫正小组、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日常管理手段,完善了表扬、惩戒、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收监等奖惩制度,明确了电子定位装置使用的条件和时限。
  
  五是明确了社区矫正教育帮扶主要方式。明确教育帮扶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长,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可通过购买服务或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帮扶。
  
  六是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责任和工作保障。
明确了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相统一,强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场所、装备、科技支撑、政府购买服务和表彰奖励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七是明确了社区矫正保障人权和未成年人特别规定。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明确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开展矫正工作,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就学等合法权益等。
  
  三、云南省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工作情况
  
  《社区矫正法》颁布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将《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当做平安云南、法治云南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一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强化社区矫正依法治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制定了《云南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方案》,在全省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邀请律师授课、座谈研讨、学习交流、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学习《社区矫正法》,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省司法厅还通过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以案释法专题片、录制电视访谈节目、制作宣传手册、挂图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全面普及社区矫正法律知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知晓率;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组织开展集中观看、集中考试、集中学习、集中承诺“四个一”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社区矫正系统治理。根据《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内容要求,开展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专项大调研活动,以问题为导向,全面了解社区矫正相关情况,提出创新务实的对策措施。下一步将在调研成果基础上,全面梳理云南现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各参与单位职责任务清单,做好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出台加强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制度,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律规定。
  
  三是深入推进机制建设,强化社区矫正综合治理。成立云南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建立统筹协调机制。6月24日,委员会召开了第一会全体会议,就全面贯彻《社区矫正法》,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指导市、县两级参照省级标准加快建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加强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评估、衔接、监管和奖惩等执法各环节的无缝衔接。
  
  四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强化源头治理。按照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不断创新教育矫正内容、载体和方法,深化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社会参与渠道,通过政府购买等途径,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教育矫正及帮扶工作。把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积极协调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落实相关帮扶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社会诱因。
  
  五是重视信息技术运用,强化社区矫正科学治理。《社区矫正法》列出专门条款支持信息化建设,我省将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技术支撑力度,打造“智慧矫正”中心,形成移动互联、智能应用和信息共享的信息化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系统网络审批报请流程,提高调查评估效率,保障法院速裁案件要求;推进检察院社区矫正对象数据信息比对,防止人员脱管漏管;共享公安人口动态数据信息,加强日常行为管控。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矫正对象将佩带电子腕带,依法加强监管,有效防控违法犯罪。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徐志勇就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做了简单介绍:
  
  公安机关将把工作重心从单纯的协助监管改造转移到配合做好教育矫正上来,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主要有三个方面职能:
  
  一是日常管理,主要是配合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限制性措施,依法查处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通报社区矫正机构。
  
  二是现场处置,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行为,且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时,及时到场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三是收监执行,对于经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法院裁定收监的,公安机关及时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以上对象逃跑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执行追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干部孙杰就人民法院在其中发挥的职能作用做了简要介绍:
  
  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定的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方式,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创新,通过认真审理好相关案件,履行好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一是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关口。在审判中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精神,明确非监禁刑适用重点,严格防止非法适用和滥用,特别是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审判中需注意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主动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参与机关的协调配合,做好审判中、审判后、矫正中的衔接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审判的宣传教育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通过庭审中的教育,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其认罪悔罪。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和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宣告,有助于使罪犯经过改造回归社会,做守法公民,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彰显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认知。真正实现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的无缝对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的社区矫正再犯罪率保持在全国0.2%以下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既有着深厚法制传统,又能充分体现新时代、新理念并蕴含广阔创新和发展空间的新生事物。《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是我国社区矫正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云南省将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深入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云南省情,进一步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创新民族治理、边境治理、乡村治理,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人民群众安心接纳社区矫正对象、让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切实提升云南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云南、法治云南。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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