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煜,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
法治营商环境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法治营商环境应当是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企业在该环境中可以均等地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其次,法治营商环境应当是一个公开的营商环境。企业通过知情权的行使可以随时充分了解和知悉营商环境的相关要素;再次,法治营商环境应当是一个有序规则的环境,企业对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法治风险有按照统一的既定规则进行防控和化解的机会,对企业行为可以获得清晰稳定的预期。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法治营商环境的优良与否,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当地对律师行业的尊重程度、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的高低。因为企业经营必须面对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发展。而企业在这两个方面均离不开律师的法律服务。
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联系
(一)律师执业权利既源于法律的赋予也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益的延伸
律师工作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为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专项事务法律服务、代理服务等。在我国法治经济环境下,一个成功发展的企业离开律师的法律服务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企业在经营中几乎所有的经营行为和经营内容均脱离不了法律的规范,离不开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论证、尽调、和代理等法律服务。律师对企业的法律服务本质上就是帮助企业理解法律规则、适应法律规则、使用法律规则,以及在法律规则框架下预期经营结果和实现经营目标。
(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需要律师执业权利的正常行使;律师执业权利的正常行使是当事人权益落地的有力保障
律师在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必须行使和充分发挥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因为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落实企业委托工作内容履行律师职责必须具备的前提和条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损害和妨碍律师执业权利,实际上就是损害和妨碍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合法权益,尤其是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在民事交易中体现为私权利,其依赖于企业主张和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正确论证和引导。企业的经营风险远不及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后者可谓生死存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执业权利在内涵上具有高度统一性和高度关联性。如果营商环境里不能保证和满足律师在为企业法律服务过程中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条件,随时可能出现妨碍和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行为,最根本的后果是导致企业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导致营商环境的不断破坏和恶化。因此,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好坏作为评价营商环境法治化程度的指标是一个极为具象的评价标准。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全国各省树立了一面旗帜。
二、目前构建和维护法治营商环境方面我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律师调查权的限制与剥夺,极大地妨碍了企业的知情权,导致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难以防控,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律师调查权的保障不仅涉及政法部门,还广泛涉及工商、税务、海关、土地、住建等政府机构。不仅涉及律师的诉讼业务,还涉及律师的众多非诉业务。律师不能充分行使调查权,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也就变成了“聋子”和“瞎子”,难以准确知悉市场风险,难以做出准确决策,极易导致判断失误,造成自身重大损失。
如企业在股权、资产并购过程以及其他民事交易中,在交易安全等方面,需要律师通过尽职调查摸清交易对象等有关因素的相关情况,厘清有关法律关系,准确了解和预见经营风险,确保民事交易安全。对律师调查权的限制和妨碍,阻扰了企业的知情权,增加了民事交易的成本和风险,甚至造成了民事交易的困境。一个民事交易存在诸多困难、民事流转风险难以评估的营商环境可以肯定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法治营商环境。因此,我们对律师调查权的认识不能仅仅将其看作律师的抽象的执业权利,而更应当将其置于法治营商环境下,看到诸如律师调查权这样的律师执业权利对构建法治营商环境的作用,以及律师执业权利在促进民事流转、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对企业的重大现实意义。
(二)对律师代理权的妨碍导致增加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律师代理权的赋予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目前我区存在的妨碍律师代理权的现象,主要体现在诸如法院“立案难”、律师“进门难”以及与法院交换意见“陈述难”等方面。司法救济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支撑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底气”和“定力”,是“最后的防线”。企业司法救济的途径在目前主要是通过委托律师代理实现的。律师就是企业合法利益的代言人、主张者。善待律师即善待企业。如果律师的代理权得不到充分行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必将成为一句空谈。法治营商环境在司法底线保障方面存在的瑕疵面前也将受到广大企业的质疑。
(三)对律师辩护权的妨碍导致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法律风险防控缺少必要的“防护堤”
对企业民事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追究是社会公序良性循环的保障。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样是防止企业及企业从业人员被冤枉、被无辜追究或过分追究刑事责任的保障。打击与保护相平衡,罪与罚相一致是我国刑法的原则。律师辩护权是企业避免遭受无妄之灾的希望所在,是企业敢于面对错误追究、能够洗冤昭雪的重要依托。法治营商环境要求审慎、依法、客观地评价企业行为,要求“兼听则明”。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充分体现出法治营商环境中对企业权利的尊重,对企业行为评价的全面、客观、严谨,体现出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区律师在刑事辩护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会见难”“手续转递难”“意见发表难”等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不仅造成社会对有关部门办理案件“程序正义”的质疑,反映在企业涉嫌的相关案件中,也对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产生不良负面影响。
三、对我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教育,形成政府各部门、司法各部门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广泛尊重和维护意识
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所谓“屁股决定脑袋”,是造成漠视律师执业权利现象泛滥的根源。加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教育,形成政府各部门、司法各部门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广泛尊重和维护意识,是根除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本途径。如果不从构建法治社会、构建法治营商环境、构建和谐法律共同体的政治站位和全局高度看待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仅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看作律师行业内部的事情,看成律师队伍自己的要求,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就难以根本消除。因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有赖于全社会形成共识。目前我区各有关部门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还有待于提升认识,有待于在日常工作中,在办理的各个具体事项中充分关注和体现。加强对我区政法部门、政府部门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教育工作意义重大。
(二)完善和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促进律师执业大环境不断改善
2017年我区政法委、高级法院、区检察院、国安厅、公安厅、司法厅建立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为我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交流沟通平台。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无疑对推动我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机制涉及面仍然较窄,很多问题在联席会议上仍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联席会议机制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纳入联席会议机制中,对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统一协调、共同推动。
(三)对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陈规陋习勇于改革、及时清理,消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障碍
目前,我区部分机构,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仍然存在一些过时的、不能适应我国构建法治经营环境和市场经济要求的陈规陋习。这些所谓的“内部规定”成为有关部门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理由和借口,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构建法治营商环境的制度性障碍。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4月2日召开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讲话强调:人大执法检查不是一般性的工作检查,而是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须紧扣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开展检查。要在全面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新增内容、法律制度和法定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落实情况。
构建法治营商环境应当把清理各有关部门不合时宜的 “内部规定”“内部文件”作为重中之重、急中之急的工作事项,为构建法治营商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扫除制度性障碍。对问题突出、具有代表性的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现象,应当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纠正、规范,通过制度建设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体措施,固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成果。对妨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明确处理措施,加大处理力度,对目前存在的妨碍律师执业权利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保障我区律师执业大环境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保障我区法治营商环境得到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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