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李成)原告姜女士驾驶红色轿车在路上行驶时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但肇事方王女士却以修车费过高为由拒赔,双方僵持不下,姜女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令被告王女士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姜女士修车费750余元。
今年5月的一天,原告姜女士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在通州区某检查站排队通过时,被后面行驶的白色小轿车追尾。肇事车辆的乘车人员当即下车查看原告车辆受损情况后,表示认可全责并承诺给姜女士修车,但因其着急送人去火车站,请求姜女士不要报警。随后应肇事车车主要求,姜女士通过4S店维修人员自行核算修车费共计八百元。但肇事车车主坚持认为该八百元维修费过高,拒绝赔偿。姜女士无奈拨打122报警,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车车主王女士在该次事故中负全责,但王女士仍拒绝赔偿姜女士的修车费。姜女士气极,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除赔偿其修车费800元外,还另赔偿其因处理此次事故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通话费、车辆贬值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一万余元。
被告王女士辩称,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通过速度极慢,两车虽发生了轻微接触,但接触部位都没有明显剐蹭、掉漆及凹陷的痕迹。王女士在事故发生后也第一时间得到了姜女士的谅解,并达成了私下解决的口头协议,但在后续电话沟通中,姜女士突然将索赔额提高至800元,后续又提高到1500元。虽经交警居中协调多次,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保险公司以两车撞击痕迹不吻合为由,不予以定损,并拒绝赔付。此外,姜女士维修项目包括车辆检测及前保险杠的维修。因此王女士有理由怀疑姜女士所谓八百元维修费用的支出远远超过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关范围,因此应当减少其修车费,至于其主张的其他损失,都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驾驶机动车追尾姜女士驾驶的车辆,王女士负全部责任,因此其应对姜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姜女士提供的维修明细、双方当事人意见及实际情况,其维修项目中除前杠用的膨胀铆钉配件外均为合理支出,修车费共计750.16元应由承保王女士车辆的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姜女士主张的其他损失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不断增多,行车纠纷案件亦呈现多发趋势。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轻微剐蹭或追尾等事实清楚、损伤程度轻微的交通事故,建议当事人自行协商并快速处理,避免占用道路资源,也避免由此引发诉讼。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发生的是事实清楚的追尾事故,车辆损害程度不高,修车费用相对也较少。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尽快将事故处理完毕,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双方当事人除仍需履行其相关义务之外,还需承担诉讼成本及其他社会成本,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另须指出,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定要谨慎驾驶、文明行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事故既已发,妥善解决它。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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