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李义)人无信而不立。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却将诚信抛诸脑后,为了一己之不仅私谎话连篇,甚至还动起了不诚信诉讼的“歪脑筋”。
近日,大姚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时,却发现证据与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请求存在矛盾。
罗某表示,在2014年,因资金周转需要,朱某向罗某借款13万元,并保证4个月后一次性还清,并亲自写下借据。
这黑纸白字的,不可能有假吧?然而,细心的法官却发现了端倪。在罗某提交的证据中,有这样一段罗某和朱某的聊天记录:
朱某:欠你的10万我承认。
罗某:你欠我的13万什么时候还?
10万?13万?真实的借款金额到底是多少?
因朱某举家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法官只能通过罗某核实情况,罗某却坚称借款金额为13万元。法官随即说明,如果不诚信诉讼,将导致起诉无法得到支持,最终形成败诉的不利局面。
最后,罗某客观陈述了案件事实,借款金额实为10万元,3万元为4个月的利息。
大姚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在借据中书写借款金额为13万元,但罗某实际出借的资金为10万元,因此对罗某主张偿还的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出借的10万元来认定。同时,因朱某已经归还罗某借款5000元,对于剩余的95000元朱某应当予以偿还。最终判决由朱某偿还罗某借款人民币9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朱某给罗某的借据上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这利息是不用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