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拆迁款,八旬祖父母与孙子对簿公堂,利益分配让亲情失去温度令人感慨。通州法院法官情理并重,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破损的亲情得到些许修复。
2021年6月,年近八旬的张某与老伴儿陈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孙子张某波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张某波给付因拆迁获得的周转费16万余元。两位老人声称张某位于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的房屋于2016年遭遇拆迁。2017年2月,张某与自己的孙子张某波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张某波代张某办理拆迁事宜,张某波负责安置张某夫妇10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款由张某波承担。拆迁后的安置房至今尚未交付,张某波却拒绝给付张某夫妇自2017年8月至今的安置房周转费,故张某夫妇向通州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面对祖父母的起诉,张某波表达了自己的委屈。张某波称张某曾于2017年起诉过自己,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波支付张某8万元,张某不再就拆迁一事向张某波主张任何拆迁利益,各方就此事再无任何争议,故张某波不同意继续支付祖父母后续的安置房周转费,张某波向法院提交了该案件的调解书。张某夫妇认可该起案件调解的情况,但称调解时无法预料到安置房长期无法交付,因此该调解协议不能限制其继续主张房屋的周转费。拆迁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到庭就周转费的发放情况提供了相应的发放记录,明确拆迁公司已向张某波发放57个月的房屋周转费45.6万元,按照每个三居室安置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每月4000元的标准计算,张某波在此次拆迁中共获得拆迁安置房两套,均为三居室户型。
基于安置房长期未交付的新情况,且2017年的案件系由张某一人起诉,法官向张某波释明,张某波虽与张某就拆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但陈某并非上一案件的当事人,张某波并不能依据调解书约束陈某。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某波同意针对已经取得周转费分期支付张某某夫妇周转费96000元,至于未发放的周转费,张某波亦同意在实际收到周转费后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给张某夫妇。张某夫妇对上述调解方案亦表示同意,一起因拆迁款分割引发的家庭纠纷最终得到妥善化解。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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