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带着儿子参加幼儿园举办的亲子活动时,从一根平衡木上掉了下来,导致脚踝骨折,任先生将活动场地提供方某俱乐部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相应款项。近日,通州法院就此案宣判,判决俱乐部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任先生的儿子上幼儿园大班,在幼儿园的组织下,任先生带着儿子参加了幼儿园的亲子活动。活动现场大概有4-5位俱乐部的教练人员,其余都是幼儿园的家长带着孩子在自行活动。任先生带着孩子来到了平衡木的游玩区域,为了给儿子做示范,任先生爬上了平衡木做起了动作,但由于平衡木会转动,而且平面较窄,任先生从平衡木上摔了下来,脚直接滑进了平衡木和地面中间,导致脚踝骨折。
任先生在受伤后,自行就医,医院诊断为第2、3、4跖骨骨折(左)。出院建议为全休一个月和定期复查。任先生认为俱乐部作为活动场地的提供方,障碍设施前无任何危险提示标志、标识,场地工作人员也未尽到安全保护工作,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其进行赔偿。于是任先生将俱乐部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六万余元。
俱乐部在庭审中辩称,己方不应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造成的费用。如任先生所述,现场活动系幼儿园举办,俱乐部仅提供活动场所,现场组织的主要责任在幼儿园;俱乐部提供的场地无质量安全问题,任先生受伤的独木桥障碍设施并未损坏,任先生的受伤与俱乐部无因果关系,俱乐部不应承担相关费用;任先生提供的医院证明,其患有高血压病,不适合独木桥障碍设施运动,任先生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经通州法院释明,任先生坚持仅起诉俱乐部,不起诉幼儿园。通州法院经调查发现,场地确实是幼儿园向俱乐部租用的,但是现场的安全保障人员、教练则是俱乐部方提供的,任先生受伤的平衡木,实际是为年纪较小儿童提供的,平衡木旁没有器材使用范围、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相关提示,但从平衡木的大小、距离地面仅30公分可以看出,平衡木应是较小年龄的儿童使用。
最后,通州法院认定任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所做活动的危险性具有充分认识,对于自己的活动应谨慎小心,所以任先生本人的疏忽大意是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俱乐部作为场地的提供方,亦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器材旁设置使用规范,使用人群范围等标识,在家长及儿童进入场地前,应对其进行一定的安全提醒,所以某俱乐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结合某俱乐部责任比例和任先生实际损失,判决俱乐部赔偿各项损失17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等,应保障相关场地的基本安全,如设立警示牌、保证地面不湿滑、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等,否则造成他人损害,必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参加活动有准确判断。如上述案例中的任先生,即使其不从平衡木滑落,由于平衡木系为儿童提供,也可能存在无法支撑成年人体重的风险。
文/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刘析鹭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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