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表示,要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统筹抓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
作为司法机关,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过程中,理应秉公执法,让民营企业有一个公平的生存环境,保持“如我在诉”的情怀,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一桩建工案不公正的判决,却足以将一家民营企业彻底击垮:
2017年5月,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承接长春空港东区-港南大路拓宽段道路及排水工程进行肢解分包,其中道路分包给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管廊分包给案外人,二十二冶净收取工程价款18%的管理费。2017年7月13日、7月29日、2018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日,二十二冶(甲方)与卓达公司(乙方)先后签订四次《协议书》《分包合同》和两份《补充协议》,暂定合同价款为¥3633.2万元。2017年5月(合同签订前),卓达公司进场施工;2020年7月27日,双方协商解除施工合同,卓达公司退出施工现场。
在施工的三年期间,作为实际施工方卓达公司按月向二十二冶报送工程量,二十二冶累计审定金额1,970余万元,并收取了卓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二冶按照审定工程价款70%支付进度款1364万元。该1970万元专票均被二十二冶入账并抵扣税款。
因二十二冶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卓达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十二冶支付卓达公司工程款约787万元及利息220万元。经一审法院委托,吉林省信鉴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2022年5月12日出具《造价鉴定报告书》(下称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总造价21509523元。
二十二冶却不认可该鉴定意见,认为应以《补充协议》中“业主最终审定的清单结算”,申请鉴定机构利用其他鉴定机构提供两份《已完工程产值审核报告》(整个项目,含管廊)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造价提取,鉴定机构又作出《工程项目造价提取报告书(补充鉴定一)》(以下简称《补充鉴定意见》),提取后工程造价11621727元,(工程项目造价提取),两者相差9887796元,即《补充鉴定意见》比前面造价少了近1000万。一审法院采信《补充鉴定意见》工程造价11621727元的结论,再下浮18%,卓达公司应得9529816.14元。与二十二冶已付1,364万元相抵,已超付400余万元。一审法院便判决驳回卓达公司诉讼请求。
卓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补充鉴定意见》肆意扣减了大量实际施工工程量,造成与《造价鉴定报告书》相差近1000万元,提交了明细对比表和专家意见,明确指出了《补充鉴定意见》结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采信《补充鉴定意见》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卓达公司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院经审理,以同样理由驳回卓达公司再审申请。卓达公司又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吉林省检察院亦以同样理由作出不支持决定。
本案症结在于双方分包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的一句话“若按上述标准组价后的计价清单与为业主审定的清单不同时,以业主单位最终审定的清单为准”。
首先,各方对合同无效均无争议,但在合同无效情况下,该条是否有效及如何理解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法院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及相关图纸和签证等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形成鉴定报告,报告显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但一审法院却又同意二十二冶对《已完工程产值审核报告》(整个项目,含管廊)对案涉工程之项目进行造价提取,鉴定机构又作出《工程项目造价提取报告书(补充鉴定一)》。
其次,《补充鉴定意见》的内容显示,对《造价鉴定报告书》确认的各分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大幅削减。这种情况,无论从建工实践还是从司法实践都讲不通的。
最后,从分包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第三款全部内容来看,该条款主要对双方计价方式进行补充约定,第(1)项讲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规范;第(2)项讲了计价原则及例外,特别指出:例外情形下采用“计价清单”与为“业主审定清单不同时,以业主单位最终审定清单为准”。该补充条款,不仅是付款的“背对背”(通常把上游企业付款时间约定为对下游企业付款时间),更是造价定额的“背对背”。而法院却在采信工程造价的“超级背对背”条款的基础上,再扣18个百分点作为卓达公司应得工程款,这是任何一家民企都无法承受的。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卓达公司特别邀请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参与本案咨询认证。
专家表示,首先,从《分包合同》及《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工程量结算的惯例以及公平原则角度来看,案涉工程量均应当据实结算,而非以业主审定的为准,故以业主审定的工程量为标准所出具的《工程项目造价提取报告书(补充鉴定一)》不应作为案涉工程造价依据;其次,《工程项目造价提取报告书(补充鉴定一)》的启动不属于法定的补充鉴定情形,未经过卓达公司的同意或确认,鉴定材料也未经过卓达公司的质证,故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综上,(2020)吉01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2022)吉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误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错误采信《工程项目造价提取报告书(补充鉴定一)》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有所不当,应当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重新确立卓达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专家学者的良知,却无法转化为司法机关法官们的行动。确实,面对央企、面对下级法院、同级法院的法官,自我否定是有点难。但是,受害的民企怎么办?一个项目被坑大百万,怎么活?卓达公司这样“小鱼小虾”被吃掉了,作为二十二冶央企的“大鳄”再吃谁呢?
从司法监督层面出发,一审长春中院、二审吉林高院、再审吉林高院以及行使监督的吉林检察院,所有法官诸如李迪、尹春梅 、王莹等法官难道不知道“以业主单位最终审定清单为准”中的“清单”指的是造价清单还是计价(标准)清单吗?不知道该约定内容如何“参照”适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请各程序上的法官、检察官在相互配合的“包庇”,见错不纠,相互“背书”的过程中,想一想党和人民在自己心中的分量,想一想贪污腐败的后果和危害!只有从思想上正本清源、激浊扬清,才能真正稳得住、守得住,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一个简单的建工案,引发的不仅仅是一个民企存亡。我司恳请媒体持续关注本案,衷心恳请社会各界能给一点帮助,必须清醒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腐败和权力往往相伴而生,这决定了同腐败作斗争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只要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就永远在路上。
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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