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物业费事宜,建筑物占比及过半数业主均同意涨价。因业主王某不同意按照新的物业费标准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其按照新的标准支付四年的物业费1.6万余元。业主王某则反诉要求物业公司公开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多项资料。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支付物业费1.6万余元,驳回王某反诉诉请。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2014年4月,其公司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费由2.3元/平方米/月调整为2.8元/平方米/月的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同意调涨决议的业主占比及建筑物面积占比均超过半数。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其不同意按照新的物业费标准交纳2015年至2018年四年的物业费,故起诉要求王某交纳上述期间物业费1.6万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物业公司物业费调涨表决程序不合法,表决程序未向全体业主告知,要求按照原2.3元/平方米/月标准交纳物业费。另反诉要求物业公司提供2005年至2018年小区公共场地经营收支明细、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明细、公示历年物业服务内容,将公共场所经营收入转入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已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退还,因侵犯其知情权、监督权要求物业公司书面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王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定期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当遇到政府物价政策调整,造成物业管理成本增加或减少时,物业费可按照新的标准予以调整。王某交纳了2015年之前的物业费。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2月成立备案,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就物业费涨价情况,物业公司提交了其在小区公告栏中张贴的关于调整物业费的公告、关于物业费调整表决结果公开唱票的通知、关于物业费调整表决结果的公告、物业费表决结果统计,并将上述公告向当地街道办予以函告,其中表决结果为建筑物面积占比及业主人数占比超半数均同意涨价。街道办居民科出具情况说明,称该物业公司就物业费调整事宜,事先进行了报备,涨价过程中邀请了街道办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将涨价结果进行了报备。
王某对表决程序及唱票结果不予认可。就王某的反诉,物业公司庭审中提交了历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含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发问记录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然有效,协议约定物业费可依据新的情况予以调整;物业费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根据物业公司公示的表决结果,同意的业主人数及建筑物占比均超过半数。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部分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费调涨事宜不属于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事项。故物业公司要求按照调涨后的物业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具备合法依据,王某对表决程序及结果未提交相反证据,故王某应按照调涨后的标准支付物业费。
就王某反诉一节,一则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公司公布相关材料及情况做了约定,二则上述部分内容属于业主知情权保障范围,故物业公司应公示相关材料。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交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的公示材料。就王某其他反诉要求等,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未进行约定,且诉请事项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提出,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6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文/胡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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