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 自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北京通州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践行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近日,我院张家湾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孙亮,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许场村,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向老百姓讲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温馨提示: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后,相应的继承人和遗产的范围以及继承法律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才能确定。
【遗产的定义】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温馨提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权利有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利用权等,依据权利性质不能继承的财产有如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父母对子女的赡养费请求权等财产权利。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温馨提示:本条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温馨提示: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同他们再婚与否没有关系。
遗嘱的几种形式:
【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温馨提示:自书遗嘱构成要件:
一、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二、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三、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温馨提示:代书遗嘱中涉及三类人:一是遗嘱人、二是代书人、三是见证人。实际上,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范围是有重合的。在代书遗嘱中,见证人中包含了代书人,即代书人身兼代书和见证两种职责。需要特别注意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应该是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年、月、日并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温馨提示: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
【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温馨提示:有以下几点需要予以注意:
第一,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第二,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
【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温馨提示: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在理解本条规定时,必须注意的是,如果遗嘱在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温馨提示:《民法典》修改了之前法律规定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
(供稿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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