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太步行在北京某商场时,被地面上一根裸露在外的线管绊倒,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王老太太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商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4.5万余元。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场物业赔偿王老太太18.8万余元。
2020年10月11日下午3点半左右,王老太太送外孙女上课外班后,步行在北京某商场一层服务台旁时,被地上的一根裸露在外的线管绊倒,倒地后疼痛剧烈。后由120救护车将她送至潞河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王老太太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还进行了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后全休壹月陪护一人。经鉴定,王老太太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老太太以商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商场物业公司辩称,认可事实,但王老太太主张费用过高。法院经审理认定,王老太太各项损失为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系北京某商场的物业管理方,绊倒王老太太的线管系物业公司铺设,物业公司将线管铺设在北京某商场一层的地面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亦未设有任何安全提醒标识,王老太太行走时被该线管绊倒,由此可见物业公司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及线管的铺设方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王老太太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老太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商场行走时未及时注意脚下情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关于责任比例,综合本案情况,酌情认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王老太太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老太太合理损失18.8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商场物业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地面有管线的情况下,应注意提示义务或者尽快消除障碍,以防顾客受伤。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人身权利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成年人也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行走过程中应注意脚下情况,避免自己身体受到损伤。
文/ 通州法院民一庭 周芸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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