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二手交易避雷区法治护航安全行”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近三年来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针对消费者维权难点提出建议,同时发布五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3月期间,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涉新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73件,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纠纷21件。二手车交易相对新车交易更为复杂,新车消费者主要系对车辆专业知识及相关信息缺乏了解,导致其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而二手车往往“一车一况一价”,如此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在二手车交易中愈演愈烈。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谭劲松对此表示,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北京一中院长期致力于研究此类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梳理审判思路,为统一裁判尺度积极贡献力量。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杜卫红介绍,该类案件集中表现出三大特点,一是二手车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分车辆交易不规范;二是二手车权属流转情况复杂,卖方通常并非登记的权利人,案件事实较难查明;三是纠纷发生原因交织,买方多缺乏必要的交易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卖方则存在一车数卖、隐瞒车况等不诚信行为,此外部分买方仅以赚取差价为目的,问题呈复杂化、多样化趋势。对此,北京一中院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选择正规的交易市场与网络平台,实地检查车辆情况,签订规范的购车合同,核查过户手续是否完备,确定车辆性质合法,妥善保管相关交易凭证。
围绕二手车平台责任、二手车商质保责任、隐瞒重大事故的认定、“车虫”主体责任等相关问题,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邵普发布了五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调查发现,部分二手车交易平台存在隐瞒真实车况、涉嫌违规操作等问题,消费者要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了解,切忌盲目消费,同时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在主题发言中表示,消费者协会愿与法院进一步展开互动、合作,减少诉讼前端二手车交易隐患,携手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
“北京一中院会一如既往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助力加快首都消费提质升级,为经济发展新格局提供司法支持的同时也更加妥善保护消费者权益。”北京一中院副院长谭劲松表示。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二手车交易平台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时,法院认定其经营者承担的是卖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
【案情简介】
郭某在某公司经营的二手车平台官网选中两辆二手车,到店咨询时,某公司销售人员高某进行了接待。后郭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销售人员高某表达了购买意愿,高某称无需签订合同,把车款支付给其,其之后会把车款转给某公司,并向郭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之后,郭某将车款打入高某该银行账户。付款后,其中一辆车已交付并过户至郭某名下,另一辆车经郭某多次催促,未交付所购车辆及办理过户。郭某发现该车已另售他人,并已办理过户。郭某诉至法院,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某公司辩称其与郭某之间未签署过任何买卖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身份仅是中介方,不是车辆出卖方;高某虽是其销售人员,但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订立口头合同和收取货款。经查,高某与某公司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某公司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
高某为某公司销售人员,其与郭某通过微信进行交易涉及的车辆信息均来自于某公司二手车平台官网,高某在某公司的工作内容亦为销售车辆,某公司虽称其销售人员无权收取货款,但法院查明在郭某购车期间,高某曾多次向某公司转账且金额巨大,且郭某通过向高某账户汇款成功购买并过户了其中一辆车,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高某存在长期代收客户货款的行为,高某代收客户货款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故郭某与某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承担的是卖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现某公司仅交付并过户一辆车,另一辆车已经出售他人并办理了过户,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郭某有权解除涉案买卖合同,要求某公司退还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提示】
二手车交易平台多具有双重身份,除具有中介方身份外,有时还具有卖方身份。在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交易平台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取决于二手车交易平台与客户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的性质。若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其为买卖合同的卖方,承担的是卖方责任,须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二手车,并依约配合办理过户。若作为买卖合同的中介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其承担是中介责任,相对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其承担的合同责任更轻。但实务中,存在未签署书面合同,对二手车交易平台是否为卖方产生争议的情形,此时,法院会根据聊天记录、录音材料、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二手车的交易平台是否为卖方。消费者为维权便利,应保存好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案例2:二手车质保期间自燃,法院综合合同约定的质保条款、双方过错情况,以及车辆使用情况合理分担责任
【案情简介】
吴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某二手车公司保证无重大事故、泡水、火烧,发动机、变速箱、电路板质保两年”。吴某通过按揭贷款支付车款22万元,某二手车公司向吴某交付了车辆。五个月后,吴某驾驶涉案二手车回家途中,车辆驾驶舱冒烟后发生起火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委托A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起火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鉴定,鉴定结论是:可排除雷击、外来火源、人为纵火、车辆事故碰撞、电路故障导致起火的可能,不排除车辆动力系统/燃油供给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自燃的可能。吴某认为某二手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全部车款。某二手车公司辩称,吴某在了解车况及质保承诺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且涉案车辆毁损由自燃造成,其不应承担涉案车辆自燃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结果,在车辆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人为纵火、车辆事故碰撞、电路故障导致起火的可能,但不排除车辆动力系统/燃油供给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自燃的情况下,某二手车公司作为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车辆具备应有的质量和性能,且作出了相应质保承诺,其应对车辆自燃导致毁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吴某作为涉案车辆购买方,明知是二手车,其质量、性能显然不能和新车相比,仍然选择购买。同时考虑吴某从提车到车辆自燃前已使用5个月,期间有更换蓄电池,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正规保养的情形,吴某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某二手车公司对车辆的毁损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须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该案中,在通过鉴定无法确定车辆自燃具体原因的情况下,认定二手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亦是因为依法其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其也依法向吴某作出了质量保证。消费者购买二手车,为避免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二手车经销商,尽量避免与个人私下交易。此外,若消费者购买的二手车仍然在出厂质保期内,其也可以依据《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享受生产商提供的质保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二手车须是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且非人为因素导致损害。
案例3:故意隐瞒车辆发生事故情况,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 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某二手车公司在网络上发布大量广告,宣称其拥有专业检测团队,对车辆进行几百项车况检测,所售车辆均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正是因为该宣传,王某才决定购买涉案车辆。但是购车后不久,王某在维修涉案车辆时,得知案涉车辆曾经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遂诉至法院,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车款并给予三倍赔偿。某二手车公司辩称,其不知道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不存在欺诈。经查,案涉车辆在王某购买前确实发生过多次交通事故,其中一次事故伤及车辆主要架构。某二手车公司所谓有几百项车况检测也并没有真正落实,有些车辆只是由有经验的汽修师傅进行查看后便进行销售,并没有严格的检测程序。
【法院认为】
某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销售二手车的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对所售二手车车况进行检测,并保证所售车辆质量;且其在广告宣传中亦称拥有专业检测团队,对车辆进行几百项车况检测,故其对所售车辆的车况应有清楚认知,应当知道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伤及车辆主要架构。但某二手车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将该情形告知王某,而是承诺涉案车辆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王某购买涉案车辆,构成欺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除对车辆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更需要关注车辆是否出过事故、维修记录等关系车辆质量的情况,这也是与购买新车的主要区别所在。消费者为防止踩雷,在购车前应要求销售者提供车况检测报告、出险记录、维修记录等材料;在怀疑所购二手车发生过重大事故或进行过重大维修的情况下,应找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留好证据以便日后维权。在二手车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案例4:二手车辆辗转多手,卖方应保证具有处分权
【案情简介】
2019年,张某向王某借款190 000元,将自己的一辆奔驰车质押给王某,后将该车交付王某。王某应朋友请托将奔驰车借给陈某使用,陈某在使用期间将奔驰车擅自转卖给李某,并与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其中协议约定“陈某保证该车不存在权利瑕疵,其具有处分权”,李某虽发现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为张某,陈某并非车主,但考虑到陈某所提出的价格比较便宜,其也作出了承诺,便将车款10万元立即转给陈某并提了车。后李某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其小区门口的停车位上,张某路过发现后,称其是真正车主,便强行将涉案车辆开走。李某遂诉至法院,称涉案车辆被真正车主开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判令解除李某与陈某签署的《车辆转让协议》,并要求陈某返还购车款10万元。
【法院认为】
依据《车辆转让协议》,陈某与李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经查陈某系从王某处借得涉案车辆,并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涉案车辆,后涉案车辆被车主张某开走,李某无法占有使用涉案车辆,《车辆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确认陈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解除,陈某将车款10万元返还给李某。
【法官提示】二手车买卖市场上交易的车辆可能几易其主,很多卖家并非真正的车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可能会面临到卖家并非真正车主,不具有处分权的情形,此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车钱两失。为避免交易风险,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重点审查卖方是否有权处分该二手车,比如,查看卖方能否出示合同、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授权委托手续等材料。若卖方无法提供,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消费者应谨慎做出购买决定。同时,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消费者还应注意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质押等情形,以免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等,并因此引发纠纷。
案例5:通过“车虫”购买二手车,对卖方身份产生争议时,应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案情简介】
魏某在二手车行认识一“车虫”冯某,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二手车买卖协议,魏某从冯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付款提车后,魏某使用中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遂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将冯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冯某辩称其不是车主,也不是卖方,只是二手车中介,其留下中介费后,剩余车款转给了车主刘某,并提供转账记录等,并称魏某应向刘某主张权利。后追加刘某为本案第三人,刘某称其不认识魏某,也未委托冯某卖车,其是将车卖给了冯某。
【法院认为】
魏某与冯某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冯某虽称其仅是中介方,不是卖方,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无法看出其曾明确表示自己的中介身份,其亦无法提交车主刘某委托其售车的相关证据,且刘某否认将车卖给魏某,并称将车卖给了冯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定魏某与冯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魏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冯某应将车款返还给魏某,魏某将车退还给冯某。
【法官提示】
在涉及“车虫”案件中,由于“车虫”无正规的资质以及公司监管,“车虫”售卖的二手车易发生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当出现争议时,“车虫”便如同上述案件中的冯某称自己是中介方,否认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以逃避责任,此时,冯某能否举证证明自己的身份是中介方是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若冯某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中介方,则不承担退款义务,否则,应承担退款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选择正规的经营者,尽量不通过“车虫”购买。同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卖方身份,注意核查车辆的权属情况及车况,并保存好相应证据,方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权。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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