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乘公交车不慎被碾轧致腿部截肢,造成六级伤残,历时八年赔偿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该女子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260余万元损失。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令被告赔偿248万余元。
2013年9月,赵女士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在公交车进站下车后,赵女士作为最后一名下车乘客,在排队下车时,公交车突然起步,致赵女士从公交车上摔下后继而被公交车辗轧,导致了赵女士右下腿截肢的严重后果。交管部门认定公交公司的司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赵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自2013年直至2020,赵女士一直住院治疗七年有余。2020年,赵女士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经鉴定:1.赵女士外伤遗留右下肢缺失,符合六级伤残;左踝关节功能丧失63.33%,符合十级伤残;建议综合赔偿指数55%。2.建议原告误工期及护理期为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为120日。3.原告目前状态符合大部分护理依赖。
长达八年间,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1年,赵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赵女士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0余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责任一节,公交公司主张损害后果与原告自身疾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其未申请鉴定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赵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8万余元。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
一是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定分止争的终局性。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的矛盾由来已久,历经八年,在赵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后,司法及时解决了双方由来已久的矛盾,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群众尤其是残疾人在遇到侵害时对司法的信任。
二我国法律着重保护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保护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权益,是我国民事法律中一条亘古不变的原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本案从程序法上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司法服务,从实体法上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的利益,体现出我国保护残疾人法治的决心和实践。
三是法律保护残疾人人格尊严。本案中关于赵女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体现了司法对残疾人人格尊严的维护,判决不再是冰冷的,体现出对残疾人精神层面的人文的关怀。虽然金钱无法弥补已经造成的身体伤害,但是可以温暖受害者的心灵,让她感受到司法对其人格的尊重和保护。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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