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先生从事婚庆设备出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专门从事婚庆服务的陆欢女士,陆欢几次从黄龙处租赁了婚庆设备,但二人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后陆欢消失,租赁费也未付清,黄龙将陆欢诉至北京通州法院,要求给付相应费用。通州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陆欢给付黄龙欠付租赁费。
疫情逐渐平息后,婚庆行业又重新火爆起来,黄龙开始招揽婚庆设备的出租生意。这一天,一个朋友给黄龙介绍了一个新活,这个婚庆公司的老板叫陆欢,人看起来也比较爽快,当天就从黄龙处租赁了LED屏幕、光束、发电车等。黄龙看到陆欢如此爽快,也不敢提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就这样,黄龙把自己的设备多次出租给陆欢使用,并尽心尽力的派人配合婚礼现场的使用。
但几次之后,黄龙发现陆欢每次的租赁费用都要反复催要才能支付,后来甚至不再回复黄龙的微信。黄龙为了维护住客户,一直小心的和陆欢联系。突然有一天,黄龙再次给陆欢发微信询问租赁费,发现陆欢已经将他的微信删除。黄龙慌了,联系之前介绍陆欢认识的朋友,朋友也说最近联系不到陆欢了。
无奈之下,黄龙将陆欢起诉到了通州法院,要求支付租赁费合计63200元。但案件很快遇到了障碍,黄龙与陆欢之间没有合同,而且陆欢不接听法院的电话,给陆欢户籍地邮寄的传票也被退了回来。法院对黄龙与陆欢联系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发现,黄龙虽然和陆欢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是每次使用的设备,具体的价格,都在微信中和陆欢进行过确认。最后,法院启动了公告送达程序,即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陆欢送达开庭传票,随后用缺席审理的方式确认了黄龙与陆欢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并判决陆欢给付相应欠款。
法官提醒:第一、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首先要确认对方的真实姓名,最好留存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上述案件中,如果黄龙连陆欢的真实姓名都不掌握,将无法顺利到法院起诉。
第二、能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时间和违约如何处理。确实没有条件签订书面合同的,可以对口头达成合同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无法提供的,也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及合同应如何履行。如上述案件中黄龙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再如双方虽然没有合同,但进行结算的相关书面证据等。
第三、任何人不要因为没有合同或者缺少较为明显的证据证明欠款情况,就存有侥幸心理。只要是发生的事实,就必然有证据能够佐证,逃避诉讼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产生其他的损失,如公告费用和长期未支付的利息等。
[编辑: 杨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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