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占用村中公共道路 同村村民有权主张恢复通行
2020-11-03
来源:快报网
快报网讯 (通讯员 陈焱)案情简介:吕某某想要修复位于“大松棵”的生产便道以便通行,但王某甲、王某乙在该道路上堆放烤烟杆等杂物,致使道路无法通行。为此,吕某某将王某甲、王某乙诉至沾益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可王某甲、王某乙认为自己合法取得了“大松棵”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存在侵权事实,拒绝了吕某某排除妨害的请求。
所以吕某某主张二人排除妨害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吕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系同村村民。在该村地名为“大松棵”的地方有一条集体的生产、生活道路,该道路长期没有人进行维护和修缮,王某甲、王某乙就在该道路旁边有土地需要进行耕种。吕某某自2019年建房后需要从该道路上通行和运送建房物资,因道路通行不便,吕某某自行准备对该便道进行修复。在开始修复时,王某甲、王某乙以影响土地耕种为由予以制止,还在该便道上堆放了烤烟杆等杂物,致使该便道通行不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位于“大松棵”的生产便道属于集体土地,不是吕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双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该生产生活便道按照当地习惯属于村民使用通行,任何人不得阻碍通行和占用,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均可以在该便道上通行。但王某甲、王某乙擅自在该通行的便道上堆放烤烟杆等杂物的行为已经阻碍了吕某某和其他村民的通行,该行为不符合已经形成的习惯,应当立即排除妨碍,恢复通行。吕某某请求王某甲、王某乙排除对通行妨害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该主张成立。
故依法判决:王某甲、王某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清除堆放在本村“大松棵”便道上的烤烟杆等杂物,不得阻碍吕某某在该便道上通行。宣判后,王某甲、王某乙不服判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中的便道属于村民通行的公共道路,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任何村民个人所有。对于村里的公共道路,通行已经形成习惯的,不得随意为了自己的方便进行占用、阻碍他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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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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