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马云 陈光连)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大姚法院根据案情,灵活采用执行方式。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大姚法院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促使该案顺利执结,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张某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周某借款,在约定的期限内张某却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周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还有一辆丰田牌轿车,于是对该辆轿车进行了查封。
经了解,该辆轿车还差购车贷款6万多元未还清,张某表示他已无力偿还,愿意用该辆轿车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抵给周某。
执行干警立即启动以物抵债程序,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裁定将该辆轿车抵付给周某,用于偿还债务。干警通知周某,并告知张某愿意用轿车作抵偿还借款,多退少补,周某表示愿意接受。
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干警的陪同下,到现场对轿车进行查验,并通过与楚雄某汽车销售中心、上海某汽车抵押贷款银行多次咨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轿车的价格进行了协商。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调和下,双方达成协议:
张某将丰田牌轿车以15.8万抵给周某,张某差欠的购车贷款6万多元由周某偿还,剩余的款项扣除张某向周某借的贷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万多元后,周某还应补偿张某1.6万多元。同时,轿车的过户手续由周某和张某自行办理。至此,此案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