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新征程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要闻

云南曲靖:翻船的“合伙人”

2020-09-02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韦凤麦)何为“合伙人”?对于合伙人的解释,有不同的释义。但在生意场上,合伙人即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常言道“宁愿合伙过年,也莫搭伙种田!”并不是说合伙做生意就不好,只是其间会有道不尽的无奈和辛酸。
  
  犹记得,《中国合伙人》电影中的一句经典台词“千万不要跟自己最好的朋友合伙做生意”,影片中的三个年轻人,虽然最终合伙创业实现了“中国式梦想”,但过程中纠纷频频。
  
  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合伙人,本是基于信任“抱团取暖”,但最终往往演变成互相伤害,甚至对簿公堂。
  近日,罗平法院开庭审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
  
  2020年5月1日期间,小喻与老殷带着一股狂热劲儿准备一起合伙做生意,协商好到罗平城松岗小区租房开设足道经营,并订立了《合伙协议》,俩人的合作就此拉开了序幕。
  
  于是,该出资的出资、该出力的出力,相互分工合作,开始着手租房,打广告,购买沙发、茶几、毛巾筒、贴墙纸等等相关用品。合伙期间,小喻出资购买这些零零碎碎的东西共计32885.00元。
  
  对于创业,人们总会把未来设想得很美好,认为只要按照计划去做定是有收益的,起初做起来干劲十足,可现实总会有些小插曲。预想的合伙人也是“要生一起生,要死一起死”,偶尔遇到小困难那都不算事,但现实却不是那么尽如人意。
  
  不出所料,两人经营到2020年6月9日,发生了矛盾,矛盾甚至还升级到了动手打架的程度。小吵小闹不打紧,既是动手打架了心里怎能不生隔阂,因此两人无法再合伙经营了。故小喻一纸诉状将老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其与老殷的合伙关系,并由老殷赔偿其投入合伙的资金32885.00元。
  
  受理案件后,2020年8月14日,罗平法院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解除原告小喻与老殷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由被告老殷于2020年8月17日之前对合伙期间的财产折价给付原告小喻12000元。
  
  三、合伙期间的财产由被告老殷所有。
  
  那么问题来了,合伙为什么纠纷不断且难以解决甚至还会“撕破脸”?
  
  其实,他们在合伙之前也曾做了周密的计划,但还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问题。如合伙协议签订不规范;合伙资金管理不规范;日常事务管理不规范;合伙财务管理不规范;合伙凭证保管不规范;合伙清算不规范等等。
  
  可见,合伙做生意,要考量的不是合伙人的感情有多好,而是两人是否懂得不断磨合,并有共同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建议,合伙之前,不要只是单纯的因为相互间关系友好而感情用事,忽略现实问题做出“脑子发热”的决定,但凡决定合作了,就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并坚决按制度执行,才能减少和及时化解矛盾,保证合伙顺利经营。

[编辑: 张虹]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云南大理漾濞县人民法院开展应急处突演练及消防培训

下一篇:云南临沧:凭一双“火眼金睛”,执行法官一计回马枪巧擒“老赖”

奋进新征程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