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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两被告人因盗窃三只名贵犬锒铛入狱

2020-09-02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不少人饲养犬类动物作为宠物,由此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商机产生了利益,也滋生了部分人的邪念。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涉案二被告人均于2016年因盗窃罪分别被不同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今却又都因盗窃名贵犬再度锒铛入狱。
  
  案情回顾:
  
  被告人汪某朝30岁、李某财29岁。2019年10月27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李某财的两轮摩托车窜至城区桥林山庄附近,欲盗窃之前就看好的马里努阿母犬。李某财在案发地附近等候,汪某朝步行至名贵犬所在处抱走目标犬,随后二人驾驶摩托车将所盗犬只运回汪某朝家中。2019年10月31日,二被告人驾驶两轮摩托车途经龙头山社区原板栗厂附近时,发现路上有一只白色比熊母犬,汪某朝随即下车抱走该犬并运回家中。2019年7月,李某财再次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永仁县建新砖厂门口,将狗主人关在门口铁笼内的一只马里努阿公犬盗走运回家中,随后又送给汪某朝饲养。经失主报案后,永仁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在汪某朝家中查获所有被盗犬只。2020年5月26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依法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经永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三只被盗犬只均为名贵犬,案发时价值分别为13000元、4000元、4000元。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寄语:
  
  法治社会人人都应该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法有明文规定即禁止。本案二被告人盗窃名贵犬本想轻松非法获利,没成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自食其果。

永仁县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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