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12岁女孩玩蹦床致十级伤残 如何防范事故发生?法官来支招
2020-06-09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近年来,各种各样“吸睛”的网红娱乐设施越来越多,蹦床就是其中之一。蹦床项目刺激、新奇,并带有一定的风险,人们在玩蹦床时往往容易忽略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而导致玩蹦床过程中造成意外伤害,12岁的女孩小黄(化名)就因蹦床意外,构成十级伤残。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段雯法官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西林社区居民代表应邀到场全程旁听观摩。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6日,12岁的小黄到某游乐场游玩。小黄在玩“高空逃生”项目时,从高处跳入蹦床后导致腿部受伤,后被送往昆明市某医院进行检查,因病情严重转至昆明市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右侧胫骨远端骨骺骨折伴腓骨下段骨折,出院后小黄在昆明某骨伤科门诊部多次进行康复性治疗。
经司法鉴定,小黄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估为18000元,休息期评定为伤后180日,护理期评定为伤后90日,营养期评定为伤后90日。
自小黄受伤后,该游乐场的运营管理者未支付任何费用,遂小黄作为原告、
小黄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其诉至盘龙法院。
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称,在原告玩耍时,其父母按照游乐场规定没有进入场地,所以不清楚孩子在里面玩耍的项目及项目的危险性。同时被告没有做相关项目的动作示范,没有尽到安全讲解示范的义务,所以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在进入游乐场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原告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照安全提示的要求游玩才导致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随后,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等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结束后,本案将择日宣判。
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所有父母的期望,当孩子在游乐场玩耍时,无论是商家还是家长,都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安全责任,给孩子们创造一个快乐且安全的游玩环境!对此,法官为游乐场经营者、消费者送上安全小贴士!
To游乐场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对前来游玩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在消费者进场时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在场内多处悬挂安全提示标牌,安装监控摄像时尽可能覆盖全场,从而借助监控观察场内状况,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对安全隐患较大的娱乐项目,应安排专门的教练指导消费者对娱乐项目的玩耍,对相关动作予以示范,并对动作的要领进行讲解;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要提前做好危险预判,增强保护措施,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当不允许未成年人游玩。在未成年人玩耍时,应要求监护人仔细阅读安全须知内容,同时陪同未成年人一起入内,以加强监护。
TO游乐场消费者:
蹦床是一项危险系数较高的体育项目,消费者要综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的为了追求刺激而挑战自己。要认真阅读安全告知事项,提前做好热身准备,在专业教练的指导下按要求玩耍。如果不小心受伤,要及时求助场馆的专业人员,并尽快到医院进行救治。
若是孩子想要进行蹦床项目玩耍,家长不能盲目宠爱孩子,从而忽视了项目中隐藏的风险,而是要从孩子的实际出发,选择适合孩子的娱乐项目。在孩子玩蹦床项目的过程中,家长更要时刻关注孩子的情况,避免意外发生。
正所谓:做好风险防范+注意运动的危险性,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盘龙区法院龙泉法庭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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