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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案外人自作聪明阻碍执行 弄巧成拙被依法拘留

2020-05-26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 “你现在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近日,陆良法院对一阻碍执行的案外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情况:
  
  2018年9月,文某、陈某夫妻二人向陆良某银行贷款8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利率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殷某玲作为文某、陈某的保证人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及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还款期限届满后,文某、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诉至陆良法院。该案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文某、陈某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殷某玲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期届满后,其三人均未履行义务,该银行遂向陆良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及时向文某、陈某、殷某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查询其名下财产并进行冻结。5月22日,被执行人殷某玲邀约朋友尉迟某某一起到执行局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在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殷某玲做执行笔录时,尉迟某某多次打断询问,态度恶劣并质问执行干警;在被执行人殷某玲申报财产期间,尉迟某某阻止其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干警多次劝阻后,尉迟某某非但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反而还骂骂咧咧,行为持续升级。
  
  案外人员尉迟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法律法规,陆良法院遂依法给予其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拘留路上:
  
  在送检过程中,尉迟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主动交纳罚款并向执行干警诚挚道歉,保证以后绝不会阻碍法院开展工作。鉴于尉迟某某真心悔过且未造成重大影响,故依法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强制执行一般针对被执行人,但案外人如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同样要面临法律的制裁。陆良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故意躲避执行、阻碍执行等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陆良法院供稿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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