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永征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永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查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王永征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王永征利用担任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泰安市岱岳区区长、区委书记,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4.203843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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