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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典”说法:未成年“早婚”,不是一句“我愿意”那么简单

2020-12-03 来源:快报网

  近日,18岁男生迎娶14岁女生的网络视频引发社会关注。根据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政府发布的关于“网传广东一18岁高中生迎娶14岁初中生”的情况通报,视频中男孩卢某(17周岁,已退学)与女孩庄某(13周岁,已休学)于一年多前自由恋爱,今年11月26日双方父母按照农村风俗为两人举办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申办婚姻登记。目前,贵屿镇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已对双方家长进行教育,责令其让女方回归原家庭,由其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上述事件的发生令很多人感到不可思议,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当事人法制观念的淡薄。在法律教育的课堂,有些人旷课,有些人却永远缺席。早婚曾在封建社会一度流行,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未成年“早婚”,并不是一句“我愿意”那么简单,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不是一句“为他/她好”就把一切视为理所当然。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结婚如何规定?

  结婚要自愿且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对结婚年龄做出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结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男女双方结婚,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无法承担起生育、抚养子女的义务和责任,也难以承受维持家庭生活必要的经济压力,“早婚”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消极影响,还可能引发辍学、高离婚率等社会问题。法官在此提醒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并以适当的方式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履行好监护人的各项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文/胡美青)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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