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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是全国拒绝酒驾日,关于酒驾的知识这些你知道吗?

2020-09-09 来源:法治快报网

  2020年8月下旬,海淀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段某、黄某等7人予以收监执行。该7人均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他们接下来将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服刑,同时还要缴纳因犯危险驾驶罪所判处的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

  9月9日为全国拒绝酒驾日,随着市民的汽车保有量大幅增加,关于酒驾的犯罪处于多发、高发态势。酒驾的行为不仅危害着道路交通安全,也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罪其中一个行为便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1.酒驾入刑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如何解释道路和机动车?

  道路和机动车的解释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车辆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但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3.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哪些从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醉酒驾车处刑严重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同时,醉酒驾车还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则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驾驶机动车本身便是高风险活动,需要做到谨慎行车,而处在醉酒的状态下开车,发生危险的概率更是会大大提高。不少人心存侥幸,认为问题不大,这实际上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待发生事故后,便追悔莫及,同时还面临刑事处罚。因此,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做到安全文明行驶。(文/郑凯文)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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