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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的京牌机动车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品?

2020-09-03 来源:法治快报网

  被执行人以及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法院不能执行,这也许是很多人头脑中的“常识”,这是真的吗?到底哪些物品属于生活必需品?京牌机动车算吗?这串三连问,海淀法院法官为您解答!

  小许欠了小王13万元钱,一直没还。小王一气之下起诉到了法院,虽然赢了官司,但是钱还是一毛都没见到。小王申请了强制执行,无奈经法院调查,小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难以继续执行。

  一个偶然的机会,小王得知小许名下有一辆京牌机动车,于是马上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令人没想到的是,在法院将车辆查封并扣押之后,小许年逾九旬的父亲老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这辆车的指标得来不易,是小许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系统中留言表示需要带老许在北京看病就医后,才在接下来的摇号中获得的。老许表示,这辆车是他平时看病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法院不能查封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车辆应该由他继续使用。

  1、法律的确对有关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的执行措施作出过规定,具体包括什么呢?

  我们先来一起看看,我国法律对生活必需品及执行措施有哪些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看法条看的有点迷糊?让海淀法院法官画个重点吧!在执行金钱债务前,得先确定这两件事:

  一是需要明确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围。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必需品主要涵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中居民生活必需品则主要是包括日常生活消费的米面油糖肉蛋奶、衣食住行水电费等相关物品和财产。两者虽然都具有财产价值,但是内涵并不相同。

  二是需要明确对生活必需品的执行规定,也就是说执行阶段是否可以对这种物品采取执行措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行物品、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具有人格权象征的著作权、荣誉物品、被扶养人身体缺陷所必须的辅助器具、医疗物品等物品,法院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2、那么问题来了,小许名下的京牌机动车属于老许必需的医疗物品吗?

  尽管小许幸运的获得了车牌并将机动车登记在其名下,尽管老许身患残疾且需要频繁到医院进行治疗,尽管执行法官对于老许的身体状况表示深切同情,但是结论是,这辆车并不属于老许必需的医疗物品。

  因为,被扶养人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须的辅助器具、医疗物品不仅具有特定功能,而且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利益。小许扶养老许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登记在其名下的家用机动车属于普通机动车辆,并无特种用途,显然不能纳入法律规定的生活必需品范围。

  故事的最后,说个结局吧!由于小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小王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该机动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老许提出该京牌机动车属于其必需的医疗物品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异议请求予以驳回。(文/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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