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位老人被狗绳绊倒后受伤身亡。据警方调查,案发当天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警方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生活中,类似养狗伤人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常见如因主人遛狗时未将狗拴牢,导致狗在奔跑过程中将他人撞倒摔伤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就有饲养人带狗到户外活动但未栓狗绳导致宠物狗将他人咬伤引发的纠纷。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以养狗为例,携犬外出应当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生活中,一些人酷爱饲养诸如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对饲养此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4.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造成的。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文/胡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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