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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你是真法官还是假法官?

2020-04-21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周君令 李婷婷)结束一整天的忙碌已是晚九时许,乐丰法庭法官拨通了被告黄某某的电话:“我是宣威市人民法院的干警······”话音未落,黄某某突然提出疑问:“这么晚了你还给我打电话,你是真法官还是假法官?”

  这是一件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诉称夫妻感情不和睦,被告黄某某已经离家三四年并带走了双方所生的长子,现在下落不明。法官经与被告黄某某联系得知,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提出希望能够得到及时调解。
  
  4月20日13时双方当事人如期到庭。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朱某某表示自己与黄某某无话可说,希望法官代为转达自己要求离婚以及抚养长子的意愿。被告黄某某则表示长子已由自己照顾三四年,坚持要求继续抚养。因为双方拒绝面对面交流,承办法官不得不来回走动,经过耐心的摆事实、释法理,双方当事人终于坐在了一起。

  原告朱某某:“长子如果由你抚养,你娘家在贵州省威宁县,以后他就是你家的人了。这三四年我见孩子一面都困难,我也关心他的状况·······”被告黄某某:“你这么说不对,即使我们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我们依然都是孩子的父母,血缘关系解除不了,不存在孩子是谁家人。你的父母已经去世,而你也经常外出打工,对孩子照顾多有不便。我虽然也经常外出打工,但我的父母能帮忙照顾孩子。假如我们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我负责抚养,以后你可以经常去看望孩子,而且你也应该多教育孩子,这是我们为人父母的责任·······”听到双方的谈话,法官突然想起被告黄某某“假法官”的质疑,“黄某某,你把法官调解的话说了大半,我真有点感觉做了次‘假法官’”。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也释然了,表示双方因感情原因解除婚姻关系,但仍会共同努力抚养孩子成长成才。
  
  最终双方当事人拿着离婚调解书一起走出法庭时,还商量着三天后朱某某去贵州看孩子······
  
  《诗经》有言:‘幼有所长’。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不会因此解除,解除婚姻关系的父母仍要共同努力让年幼的孩子可以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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