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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照片引流,小心侵权!

2025-03-11 来源:快报网

  网店店主没有自己的服装图,通过网络下载穿搭博主的照片,放在了网店商品的链接里,穿搭博主一纸诉状,将网店店主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盗图营销”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在该法院的努力调解下,原被告实现从“法庭对峙”到“商业合作”的反转结局。

  原告李某(化名)为某平台的时尚穿搭博主,其原创的穿搭图文、视频深受粉丝喜爱和关注。2024年7月,李某发现被告王某(化名)在其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自己肖像的图片用于商品商业推广和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具有一定的销量但被告未标注图片来源。随后,李某委托律师取证并起诉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删除侵权链接,并在案涉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王某辩称,“这些图片是网站平台统一提供的,我都不认识博主,真不知道用了她的照片!我不知道构成了侵权,即使侵权也应由平台负大部分责任。”承办法官在向被告释法明理后,被告表示其人目前在外地,愿意让亲属来法庭现场面对面和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解决纠纷的诚意,便与原告李某积极取得联系。经过多轮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在本人经营的网店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并置顶个人公开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损失赔偿款项5000元。

  调解结束后,王某家属受王某委托,向李某代理律师发出邀请,希望穿搭博主李某能成为王某网店的穿搭顾问,律师表示会向李某转达王某的意思,有消息会第一时间与王某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供稿单位:瑞金市人民法院)

[编辑: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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