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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涟水法院:无教育培训资质?判决退还剩余课时费

2025-02-28 来源:快报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退费纠纷案。李某因妹妹艺考培训问题与某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产生矛盾,起诉要求退费。法院查明该服务中心无培训资质且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最终判决其退还剩余课时费3150元,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仔细审核资质并审慎签订协议。

案情简介

  为了妹妹参加艺考培训,李某与某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传媒类艺术专业培训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培训总费用共计16800元,分两个阶段收取,第一阶段从3月中下旬至9月1日,第二阶段从9月1日至省统考(预计12月上旬)。协议第二条约定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培训,中途退学,甲方不退回任何相关培训费用。

  5月3日,李某缴纳了第一阶段优惠后的学费7500元,其妹妹自4月8日至7月3日到被告处参加培训共计60课时。经培训后,李某妹认为某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的实际水平与宣传的水平出入较大,且培训资质与宣传不符,遂退学。后李某要求某教育咨询服务中心退费未果,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被告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在协议第二条中载明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培训中途退学不退回任何相关费用限制了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李某因对服务中心培训教师资质不满意认为与宣传不符要求退课退费,从服务中心经营范围来看,包含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乐器和文化用品批发兼零售,不包含艺术教育培训,结合已接受的培训课时等因素,遂判决某教育咨询服务中心退还原告课时费315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因退费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消费者仅在看到宣传后即交纳学费,未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质量进行考察,当开始上课时,才逐渐发现培训质量与宣传不符,甚至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从而产生退费纠纷。该类案件教育培训机构往往还设置格式条款,在培训协议中载明中途退学不退回任何相关培训费用等,来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本案中,某教育培训机构无相应的教育培训资质,并设置格式条款,且未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义务,故最终判决退还原告剩余课时费。该案的审结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之前一定要审核资质并进行体验,觉得合适后再进行消费。签订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不合理的协议内容,及时提出异议。(供稿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丹 高明存)

[编辑: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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