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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鱼台法院:两面锦旗 十分满意

2025-02-19 来源:快报网

        车辆停在地下停车场,却因小区施工不慎被损该怎么办,近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实现事心双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相约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

 

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罗某的车辆停在其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时,恰逢某工程公司在地下停车场对供暖设施进行电焊作业,电焊物不慎溅落,造成罗某车辆受损。罗某遂以该工程公司为被告向鱼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60000元,同时原告申请对其车辆损失及形成原因、因果关系进行评估。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房园园第一时间查阅卷宗,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安排双方对损失进行质证,在对证据质证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主要争议在于被告的施工行为是否与原告车辆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车辆损失数额。在质证完毕后,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对损失数额进行初步预估,双方采纳法官的建议共同到4S店对车辆损失进行预估。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质证后,因双方对造成车辆损失的事实无异议,只是在预估损失上仍有一定差距,考虑到如进行鉴定,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认为有可调解的空间,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原告所受损失向双方分条析理、点面俱到地进行了分析说明,在法官多次耐心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施工前通知业主以及做了安全防护,因此,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以及安全防护问题造成的原告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施工单位,应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义务,保护好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风险提示,提升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范安全隐患。(来源:鱼台县人民法院)

 

[编辑: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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