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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后猝死,谁担责?

2021-05-24 来源:快报网

  朋友之间久别重逢,把酒言欢,本是人生一大快事,但汤先生却在与朋友饮酒后猝死,悲痛的死者家属将共同饮酒的苏先生和事发地餐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双方对于责任的确定各执一词,且看法官如何评断。

  案例简介

  汤先生与苏先生是朋友关系。2020年10月的一天,汤先生联系到怀柔的苏先生,称自己想和家人一起前往怀柔游玩,苏先生遂将一家民俗餐厅的网络链接发给了汤先生,并表示预定住宿有优惠。

  汤先生便在这家餐厅预订了住宿,4天后携家人前往怀柔游玩,中午入住该餐厅并就餐,席间汤先生喝了一些自带的白酒。

  晚饭结束后,汤先生的家人纷纷返回住宿房屋休息,汤先生与苏先生又喝了些许白酒。

  酒后,苏先生为醉酒的汤先生新开了一间房屋,并将其单独留在屋内休息,此后苏先生离开餐厅。

  次日早上,汤先生被发现卧躺在该房屋内死亡,屋内窗户半开。经公安司法鉴定,汤先生符合醉酒后猝死。

  汤先生的家属诉至法院,主张苏先生和入住餐厅对汤先生的死亡各负有一半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综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调取的公安卷宗,怀柔法院酌定苏先生对汤先生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赔偿汤先生家属各项损失18万余元,餐厅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饮酒系汤先生自愿行为,过量饮酒是造成其醉酒后猝死的主要原因。

  汤先生的家人对汤先生的酒量应有相当的认知,在汤先生中午、晚间喝酒,凌晨仍未返回住处,以及多次发送信息未回复的情况下,未前往查看汤先生的具体情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发觉汤先生已经醉酒、失去自主活动能力时,苏先生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及时劝阻其继续饮酒的活动,并有义务将其护送至家人的照管范围之内。然而,苏先生在将汤先生送至其家人并不知晓的房间后,并未通知汤先生的家人,也未照料处于醉酒状态的汤先生。对于汤先生的酒后猝死,苏先生存在过错,酌定承担10%的责任。

  关于入住餐厅,没有证据证明该餐厅存在强制销售酒水、迫使汤先生喝酒、饭菜存在造成损害的质量问题,以及出现紧急情况不及时救助等过错行为。因此,该餐厅对汤先生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承办法官孙竞结合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依据确定的责任比例,认定苏先生赔偿汤先生家属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是社会交往的常见方式之一,但很多人对于酒后应负的注意、照顾及救助责任缺乏足够的认知。

  酒精过量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死亡。在此提醒,共同饮酒的过程中,不应无视对方的身体健康进行不断的劝酒,在对方处于醉酒状态时应及时加以制止对方继续饮酒的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对醉酒人进行一定的照料,或将醉酒人及时护送至其家人所及的照料范围内,以防因缺乏他人照料导致醉酒后摔伤、猝死等意外情况的发生。(文/严亮亮)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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