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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被自己的车撞伤!法院判决肇事人赔偿20余万元

2020-12-18 来源: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渠守彬)2019年5月一天上午,环卫工人孙先生在路边沟内处理垃圾后从沟内走上路面时,段某驾驶小轿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电动车前行将孙先生撞伤住院。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段某雇主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22万多元。

  2019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孙先生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正常停放在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东侧路边,段某驾驶小轿车与三轮车相撞,被撞后的三轮车在失控前行过程中将从沟内走出的孙先生撞伤,造成其左腿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交管部门认定,段某驾驶车辆未确保行驶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孙先生前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孙先生左膝关节多发骨折,并有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孙先生起诉要求段某及其雇主和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6万多元。

  段某及雇主某汽车公司称,段某在系该汽车公司出租车司机,事故时正在运营,对于孙先生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余部分由汽车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孙先生提交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参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事发前一年以上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等赔偿,由于段某在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某汽车公司赔偿孙先生的合理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及汽车公司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2万多元。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出租汽车已成为城市公共交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方便了公民的出行和生活,但部分出租车存在超速、强行占道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对公共交通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作为出租车载体的汽车公司应当提高出租车驾驶人的准入标准,并定期对出租车驾驶人进行交通规则的培训,对于多次违反交通规则的出租车驾驶人应当采取相应惩罚措施,以规范出租车驾驶行为,努力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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