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科海公司(化名)签订合同,保证张女士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拿到某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张女士缴纳学费。最终,张女士仅拿到该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而非学位证书。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科海公司退还学费9500元,赔偿误工费、往返机票费用、精神损失费等39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合同无效,科海公司返还张女士学费9500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为本科学历,有学历证书但无学士学位证书,经朋友介绍知晓科海公司可办理学位证。2017年3月26日,张女士与科海公司签订《学历课程协议》及《学位课程协议》,科海公司承诺负责向张女士提供从“网上注册报名、录取通知、开学通知、学籍管理、毕业申请、毕业办理、答辩辅助、学位英语考试安排、学位申报、学位办理”等全部学习流程的服务,且保证张女士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成功拿到某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同日,张女士一次性缴纳学费11500元。2019年7月10日,张女士仅拿到该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之后,科海公司告知张女士无法提供学士学位证书,致使张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科海公司辩称,张女士已经拿到学历证书,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同意返还9500元学费,其余费用需由张女士提供相应证据,公司同意承担部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交款、科海公司承诺为其办理学位证,以及张女士并没有实际参加该大学课程或考试等行为,并不符合《普通高等教学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中获取学历证书的条件,即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因此,张女士与科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属于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障获取学位证书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科海公司返还张女士学费9500元,张女士也存在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学位的侥幸心理,对该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判决驳回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如今社会许多人存在“拿钱买文凭”的侥幸心理,不惜支付重金给培训机构,以期不考试快速拿到学历学位证。但是,该类服务合同显然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教育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风气,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花钱买文凭”的服务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属无效合同,且学员自身也存在过错,其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无法要求对方赔偿。即使学员获取了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也会因不符合《普通高等教学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获取学历证书条件而被撤销,得不偿失。
此外,各大高校应当加强学籍、学位管理,明确毕(结)业标准、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以及相关审查工作内容与程序,进一步规范招生宣传,对于社会上冒用学校名义进行违规宣传的社会机构和个人,要主动发布公告、澄清事实,提醒学习者通过正规渠道咨询、报名,并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维护权益、消除影响,维护自身声誉与形象。(文/岳可)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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