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为商事交易提供了便利。当遇到对方拒绝付款,而此时仅部分付款期限届满,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全部款项?沈先生因股权转让纠纷将黄先生诉至法院,虽然起诉时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尚未全部到期,但请求判决黄先生将全部股权转让款800万元一次性付清。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黄先生向沈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680万元。
原告沈先生诉称,他与黄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A公司的72%股权全部转让给黄先生,对价为800万元,并约定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黄先生于10个月内每月付40至50万元,第11个月至第20个月每月付30至40万元。2018年12月,沈先生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黄先生却拒绝付款。多次催要无果,沈先生遂诉至法院。
被告黄先生辩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不应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黄先生未依约向沈先生支付转让款,属违约行为,沈先生有权要求黄先生继续履行付款义务。鉴于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法院仅支持本判决作出日前已到期的款项。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约定分期付款,全部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法院仅支持判决作出日前已到期的款项。至于未到期款项,被告在债务到期前享有期限利益,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尚处于不明的状态,因此对于未到期款项,法院暂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与买卖合同不同,买卖合同一般发生在普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需要法律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而股权转让属于投资行为,出让人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对受让人的信用有更强的判断和预测能力,其承受分期付款风险的能力更强。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每月付款区间,而非确定的数额,到期款项金额如何确定?双方约定前10个月每月付40至50万元,第11个月至第20个月每月付30至40万元。至判决作出日,前17个月的款项已届清偿期。若均按照约定最低付款额计算,即前10个月每月40万元,后7个月每月30万元,共计610万元,则未到期3个月的每月付款额将超过双方约定范围。故法院对后7个月亦按照每月40万元计算,确定到期应付额为680万元,使每月付款额均在双方约定的付款区间内。(文/曲育京 金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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