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 (通讯员 李义)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亲兄妹之间似乎也不例外。日前,大姚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哥哥拆除妹妹房屋建新房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
1989年分家时,父母将住房分给兄妹二人一人一间。2000年,妹妹对所分得的住房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妹妹出嫁,其房屋从2009年起便一直闲置。2014年,哥哥户被政府纳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哥哥随后将包含妹妹所有的住房一并拆除,并在旧房的原址上建盖了新房。2015年哥哥一家搬入新房居住至今。
2020年,妹妹以哥哥一家未经同意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侵犯其合法的财产权为由诉至大姚法院,要求哥哥一家返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
经查明,哥哥一家的行为侵犯了妹妹合法的财产权益,哥哥一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妹妹的房屋被拆除后,哥哥一家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后已经在原址上建盖了新房并居住了五年,妹妹的物权已不复存在,其所主张的房屋已经没有恢复原状的前提和可能。承办法官遂建议妹妹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庭审当日,经法庭一再向妹妹释法明理并做调解工作,其仍坚持主张恢复房屋原状而导致调解无果。
经承办法官了解,兄妹二人早在分家时因赡养父母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隔阂,并多次发生争吵。特别是在得知政府危房改造的农户有补偿后,兄妹矛盾爆发。因此本案如果未能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仅简单的依法把案件一判了之,不仅不能平息矛盾,相反还会激化矛盾。
本案在休庭期间,承办法官从多角度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劝导双方互谅互让。在经过三次调解之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哥哥一家自愿一次性赔偿妹妹经济损失28000元,已经拆除的房屋及宅基地归哥哥一家所有。在调解达成当日,28000元当庭给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