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担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助理。2019年的2个月间,李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陆某某借钱数十万元。李某承诺三个月内还清本金和利息,并向陆某某出具借条,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到期后李某一直没有偿还,故陆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科技公司共同向陆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余元,并支付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李某承认向陆某某借款属实,认可陆某某陈述的借款本金11万余元,但在签订借条后已向陆某某返还了近2万元,剩余未还的9万余元不还是因为陆某某在公司里因此事对其进行了人格侮辱,现在愿意偿还。同时,李某认为借条是在陆某某欺诈下签订,不应按照借条约定向陆某某支付利息、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另外,借条是李某个人名义出具,所借款项除了1万元用于公司外,其他款项与某科技公司无关,某科技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陆某某确认李某又还了近2万元,同意在本金中减去这笔钱。但是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要是要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毕竟李某还钱的时间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时间。
法官普法:
第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借款是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要求公司与借款的个人共同还款,否则只能要求个人还款;
第二、法律对债务和利息的清偿有先后顺序的规定,应当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
第三、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如果约定了借款利息,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LPR是一个变化的数字哦;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以哪种方式主张,总共不能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文/王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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