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王焕)一对情侣在恋爱期间女方多次向男方借钱,在分手时双方进行了清算,女方向男方书写借条一张,现男方起诉要求女方偿还借款。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认定借条合法有效,女方按借条还款3.5万元。
齐先生与田女士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田女士因平时用钱和买家具多次向齐先生借钱。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齐先生通过支付宝账户向田女士转账九笔共计78300元。随后,田女士买家具向齐先生借款22200元。田女士向齐先生借款共计100500元。2017年1月21日,田女士还了齐先生5万元,再减去田女士母亲曾给付齐先生的见面礼1万元,田女士实际还欠齐先生40500元,当天双方经过清算,田女士向齐先生写了一张借条,写明田女士借齐先生现金3.5万元。田女士在落款及日期处按手印确认。借条记载的金额3.5万元与田女士实际欠款40500元之间差额5500元,齐先生表示不再要了。田女士表示齐先生其实也欠他一些钱,但也不向法庭提供证据,不再索要。
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认为田女士向齐先生借款3.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条中未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齐先生有权要求田女士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齐先生起诉要求田女士偿还借款3.5万元具有法律依据。故判决田女士给付齐先生3.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普法:情侣并不是夫妻,是财务相互独立的个人,情侣之间的款项往来,除了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如520等可认定为情侣间的赠与外,其他经济往来应按照当时的约定予以确认。在本案中,齐先生的支付宝转账及代刷信用卡的数额均无特殊意义,现齐先生主张为借款,同时田女士出具了借条,因此齐先生要求田女士偿还借款3.5万元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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