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新征程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案例

买卖家具未签订书面合同,卖方诉买房支付货款获部分支持

2020-11-04 来源:快报网

  蓝天公司从永顺公司处购买办公家具用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永顺公司称蓝天公司收到家具后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蓝天公司支付货款95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支付29000元货款。

  原告永顺公司诉称,2016年8月,蓝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永顺公司法定代表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蓝天公司自永顺公司处采购一批价值95000元的办公家具,货物送达后蓝天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款项。2016年8月末,永顺公司将货物运送至蓝天公司教育培训基地并经其当场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蓝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物价款,故永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蓝天公司支付货款9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其确实向永顺公司采购过办公家具,但采购金额为29000元,且已经于2017年通过现金形式向永顺公司支付完毕,欠条也作废了,故不同意永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顺公司从蓝天公司处购买涉案办公用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蓝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永顺公司货款及货款的具体金额。永顺公司主张其向蓝天公司供应95000元的货物,蓝天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蓝天公司则认为其仅从永顺公司处采购29000元办公家具且其已经支付完毕。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永顺公司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蓝天公司供应货物的具体明细及金额,蓝天公司自认从永顺公司处采购29000元货物,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永顺公司支付货款,故法院对其称已经支付货款的辩称不予采信。虽永顺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与蓝天公司股东的录音中多次提到“十来万块钱、十几万、九万多”等数字,蓝天公司股东未提出异议,但其身份系蓝天公司的股东,非法定代表人,其对外无权代表公司作出认可欠款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并未得到蓝天公司的追认,同时,永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股东亲自参与了涉案买卖合同的协商及履行过程,故法院无法依据录音认定蓝天公司尚欠货款的金额。

  【法官释法】:

  商事主体在进行买卖活动时应谨慎决定是否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书面合同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最为妥善,同时,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亦应全面留痕,如对于买方供货、卖方验收及付款等各阶段留存书面材料。另外,在与对方公司沟通进行商事活动时,对于经手人员的身份及授权权限应当仔细审核,切勿大意作出任何可能没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文/陈明 徐星星)

[编辑: zhao]

免责声明:
        快报网转载的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快报网无关,您若对该稿件有疑议,请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以手机定位方式统计考勤时对劳动者旷工的认定

下一篇:云南迪庆:劳动报酬久拖不决,法院调解终维权

奋进新征程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