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网讯 (通讯员 赵岳平)在沾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一位来领款的当事人这样说到:“你们的执行让我看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高效和艰辛,非常感谢法院的执行为我们企业缓解了当前面临的困难,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
2018年4月1日,甲商贸公司与乙物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乙物流公司向甲商贸公司订购20台37方铝合金易燃液体罐式运输半挂车和20台华菱6X4危险品牵引车,合同总价款为127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定金支付、剩余货款支付、货物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乙物流公司于2018年4月6日向甲商贸公司支付定金1600000元。2018年6月7日,乙物流公司向甲商贸公司提取了3台华菱6X4危险品牵引车和3台37方铝合金易燃液体罐式运输半挂车,总价款为1905000元,后乙物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再提取剩余车辆, 也没有支付已提取车辆的货款1905000元。甲商贸公司遂将乙物流公司诉至沾益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甲商贸公司与乙物流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乙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商贸公司车款1905000元;乙物流公司于2018年4月6日支付甲商贸公司的定金1600000元不予退还;案件受理费21945元,由乙物流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乙物流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甲商贸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经调查核实,乙物流公司已歇业未实际经营,经营场所已人去场地空;法定代表人几经变更,现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岳父)年岁已高,且无法确定其住址和具体联系方式。控股股东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押,案件尚未审结;另一股东(控股股东之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案件的执行一度陷入困境和僵局。
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穷尽调查措施,查询并冻结了乙物流公司账户上仅有的7968.19元存款;临近春节时,又克服疫情期间困难到乙物流公司经营场所、关联企业、控股股东拘押地核实情况,并扣押乙物流公司向甲商贸公司提取的三台37方铝合金易燃液体罐式运输半挂车。后经依法评估拍卖,实际执行到位990108.19元(含扣划款),充分保障了甲商贸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执行标的大,虽未全部执行到位,但本案的执行力度强,效率高,且在疫情期间克服了种种困难穷尽执行措施,将能够处置的财产及时扣押、评估、拍卖,有效地缓解企业面临的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充分体现沾益法院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