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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执行不一定强制 和解也是一剂良方

2020-09-25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朵珠林)法院执行局,作为帮助债权人实现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之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其应当履行的首要责任。但实际上,并非每个案件都必须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有时候可能还会引发被执行人失信、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等一系列问题。近日,石屏法院执行的某金融机构与张某、杨某夫妇借款纠纷案就是一个生动实践,通过执行和解,最终实现了双方共赢。
  
  案情:张某、杨某夫妇用其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做抵押,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二人未按时履行债务,该银行向法院起诉,并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拍卖该房屋抵债,拒绝和解。但经承办法官研究发现,抵押房屋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虽地处城郊结合处,但若进行拍卖处理,买受人的范围将大大受限,即只有在该集体组织范围内的人才可参与竞买,这将大大降低拍卖成功率。另外,经对张某、杨某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夫妇两个子女都已结婚,而该子女家人也愿意积极帮助张某夫妇处理该笔借款。执行法官及时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指出张某夫妇年龄较大,若只靠其二人履行债务,债务可能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但其子女都在外打工,每月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具备偿还能力,建议申请执行人考虑执行和解,但金融机构未同意。
  
  为进一步促成和解,执行法官向张某夫妇作出要求,要求其每月向银行履行4000元。由于银行态度依然坚决,执行法官在征求被执行人的意见后,要求其将每月履行的金额提高至5000元。在张某夫妇连续履行了三个月的还款后,执行法官再次向金融机构反馈还款方案及张某夫妇两个子女都为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并向其指出房屋拍卖存在的局限性和可能引发的风险。经多方劝解,金融机构最终放弃拍卖抵押房屋的要求,同意与张某夫妇和解。
  
  据悉,自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石屏县法院拍卖各种财产共计212次,成交额达8202.5万元,最大限度地挽回了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但同时,仍存在标的物经历多次降价后仍未拍卖成功的情形,其中集体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的成交率为零。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拍卖成交率不乐观的现实考虑,故执行法官在该案中一贯坚持引导双方执行和解。上述案件若坚持采用拍卖抵押房屋,可能会拍卖不成功,最终导致标的物流拍,由此产生的评估拍卖费用将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如此一来,债权人不但未收回债权,又增加了新的损失,可谓得不偿失。因此,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法官应该因案施策,全方位考虑执行方案的可行性,有时候执行和解未尝不是一个好方案。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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