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黄玲慧)9月22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使用高箱床致人死亡的案件。
2010年9月19日,张某从金秋红厂处购买两个高箱床及三个床头柜,以上共计6400元。质保三年,终身维修。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张某支付价款后,金秋红厂按照约定于2010年9月24日将上述物品送至张立庭家中并安装完毕。期间,张某一家一直在使用上述物品,并未出现质量问题。2017年4月14日,张某被发现在家中卧室死亡,死亡时,其脖子被夹在床垫与床垫夹角处,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嫌疑。
事发后,家属认为高箱床厂家生产的高箱床及弹簧厂家生产的气垫簧有严重质量缺陷,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75万余元。二被告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因为床(气弹簧)有缺陷导致张某死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提供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构成侵权的,受害人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受害人收到人身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由产品造成的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在致害时存在缺陷。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为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销售者的过错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金秋红厂认可涉案产品系其生产、销售。
本案中,为确定涉案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法院根据双方的意见委托了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后法院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无法鉴定的《退函》。各方亦无法进一步就涉案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产品(支架)存在质量缺陷。
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亦无法就此认定涉案产品必定存在缺陷,且在产品长时间使用未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不应当就此加重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而直接认定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一审法院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必定存在缺陷为由,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张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提供的图片、视频证据进行辩论,合议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了涉案双方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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