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何秋杰)一租客租了一段时间的房子不租了,搬出出租房后,把房东起诉到文山市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房合同、由房东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并且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
法院查明,租客宋某与房东付某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付某将自家一带有门面的房屋出租给宋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签订合同起至长期(时间不定),租金每年一付,每年租金5万元,如果第二年宋某不再续租,要在租期满前三个月告知付某,并提前一个月让出房屋,该房屋只要没有政府行为的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付某保证可以一直出租给宋某使用。
合同签订后,付某交付了房屋给宋某使用,宋某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租房快到一年半时,宋某搬离了付某房屋,另行租用了他人的房屋后,把付某房屋的钥匙交还了付某。付某拿到钥匙后,将房屋陆续出租给了新的租客。庭审过程中,宋某认可事先未告知付某不再租房,是在搬出房屋后才通知付某到其新租赁的门面拿钥匙的。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认定如下事实:
1. 宋某与付某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的租期为长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合法有效。
2. 宋某作为承租人在未通知付某的情况下搬离房屋,已经违约,其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付某作为出租方,收回了钥匙并另行出租房屋,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解除租房合同的协议,但根据双方的行为,法院认定双方的租房合同已经解除,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 宋某未与付某协商就自行腾房交还钥匙,已经违反了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付某作为合同的守约方,不存在违约。
故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文山市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