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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酒后无故殴打别人,判决来了

2020-09-15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 (通讯员 王晓菊)酒后的你是不是发现自己就是这条街最横的人儿,整条街道都是你的专属通道,路见一人一眼不合就揍胖对方,那叫一个任性、一个豪横。假如这是你酒后的真实写照,那么请你注意了,这样无缘无故就揍别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身边的寻衅滋事案件。
  
  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案例: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醉酒后在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咪油村陈某某家门口处遇到被害人陈某某,两人无故殴打陈某某,致使陈某某眼部受伤。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又到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咪油村一烧烤店吃烧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因为醉酒无故踢打烧烤店门口卷帘门及水龙头,致使丁某某家卷帘门受损,洪某某家水龙头受损。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禄劝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损坏的铝合金卷帘门价值人民币1588元,损坏的水龙头价值人民币300元,合计1888元。
  
  禄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打伤他人后又损毁他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最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对自己损人害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但悔之晚矣。
  
  警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同学朋友家人聚一聚,饮酒并非是坏事,小酌怡情,但大饮便会伤身,甚至会出现无法自控的行为,任由酒精驱使肆意闯祸的情形。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一样也不会少,你的“失忆、断片”,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更不应该是你任性的底气。

[编辑: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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