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武祎 耿瑞璞)罗先生经朋友介绍加盟了友达公司经营的“智能洗车行”项目,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罗先生支付加盟费22万元并按照公司的选址承租店面。后,友达公司未能依约完成店铺的品牌装修,导致店铺延期开张数月,损失租赁费、中介费数万元。故罗先生将友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加盟费并赔偿租赁费、中介费等损失共计25.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罗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罗先生诉称,2018年底,罗先生与友达公司签订《智能洗车行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罗先生为单店合作人,采用店铺加盟方式与友达公司合作经营“智能洗车行”项目。协议约定,罗先生先向友达公司交纳项目合作费,由友达公司负责提供建店选址、装修和设备安装等服务。协议签订后,罗先生支付了项目合作费22万元,友达公司承诺在1个月内完成店面选址,并在罗先生承租后1个月内完成装修和设备安装。后,友达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选址耗时近4个月才完成,罗先生因已支付加盟费,为维系合作关系,依然按照友达公司的选址承租了房屋并交纳了房租、押金和中介费用,但友达公司一直未完成对房屋的装修,导致洗车行延期开张。因合作无法继续,罗先生与友达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友达公司于2019年底前退还罗先生交付的合作款项、承担部分房屋租金、中介费,但友达公司一直未予支付,故罗先生诉至法院。
被告友达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先生与友达公司之间签订的洗车项目合作协议及后续有关退还款项的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友达公司应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履行向罗先生返还相应款项、赔偿损失的合同义务。现友达公司未能如约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支付所欠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罗先生要求友达公司返还项目合作费22万元及房屋租金、中介费3.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友达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罗先生投资加盟友达公司的“智能洗车行”项目后,因友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店铺延期开张,但罗先生并未怠于行使其权利,而是积极与友达公司进行协商并达成退出协议。在诉讼中,法院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退出协议支持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罗先生积极主张权利的方式方法值得肯定。在此提示各位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加盟类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合同的有效期以及对合同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投资者在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后,对于相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应当及时催告其履行,并留存双方协商、催告履行的相关证据。当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及时向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就投资款项退还、赔偿损失等事项积极协商以达成退出协议,避免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因无法举证相对方的违约行为及自身实际损失情况等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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