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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代为抚养孙子女,起诉追索抚养费获支持

2020-09-02 来源:法治快报网

  法治快报网讯(通讯员 刘小妹)因认为儿子作为孙子的法定抚养人,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孙子一直由其两人抚养照顾,李女士和韩先生遂将儿子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二人代为抚养孙子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20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张先生支付2015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李女士和韩先生抚养孙子的费用16.9万元。
  
  原告李女士和韩先生诉称,李女士和韩先生系本案被告张先生的母亲和继父。儿子张先生与前儿媳刘女士201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即小张和小小张。2015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儿子由张先生与刘女士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负担。其中小张是由张先生抚养的,但是张先生作为小张的法定抚养人和法定监护人,一直未能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小张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李女士和韩先生共同生活,由二人抚养照顾。不仅如此,张先生离婚后长期拒绝与家里联系,且不履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前往香港为小张办理身份续签手续,导致小张身份证件过期,无法正常就读小学。张先生作为小张的法定抚养人,应实际承担李女士和韩先生在抚养照料小张期间所花费的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自2015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所支出的各项抚育费用。
  
  被告张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小张系张先生与刘女士的婚生子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小张由张先生抚养,抚养费由张先生自担,张先生对小张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小张的父母张先生、刘女士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李女士、韩先生对小张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现小张与李女士、韩先生共同生活,李女士、韩先生实际负担了小张的日常衣食住行及入园接受教育的全部费用,上述抚养行为系代替张先生履行抚养小张的法定义务,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李女士、韩先生有权要求张先生偿付其代为抚养小张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在综合考虑小张的幼儿园学费、餐费、书本费、日常衣食住行等各项费用,并结合小张长期在北京成长生活的实际及当地的消费水准,在此基础上酌情予以判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即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在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意思+管理他人事务)时,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可向受益人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小张系未成年人,作为小张的父亲,张先生对小张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李女士和韩先生作为小张的祖父母,在小张的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小张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小张从小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祖父母抚养长大,李女士和韩先生的抚养行为系代替张先生履行抚养小张的法定义务,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李女士和韩先生可向张先生主张所垫付的包括小张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抚养费用。有关抚养费的数额,应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角度,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予以确定。
  
  现实生活中,祖父母代为抚养孙子女的情况数见不鲜,须知在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抚养孙子女并非祖父母的法定义务,切不可将父母帮忙带孩子视为理所应当。作为称职的、负责任的父母,应当担负起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法定义务。

[编辑: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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